一、裁判要旨
“好意同乘”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同时要求机动车使用人驾驶的车辆性质为非营运车辆,且排除机动车使用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搭乘人无偿搭乘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其自甘冒险,机动车使用人对搭乘人的注意义务亦不因无偿而免除,机动车使用人对搭乘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仍负有责任。符合“好意同乘”构成要件的,应当减轻机动车使用人的赔偿责任。
二、案情简介
2022年9月17日,某某司机A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与某某司机B驾驶的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导致摩托车乘车人(即原告)某某乘客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某某司机A和某某司机B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某某乘客无事故责任。某某司机A驾驶的车辆在某某保险公司某某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200万元人民币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某某乘客因交通事故受伤,经鉴定构成一处十级伤残。各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某某乘客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某司机A、某某司机B、某某保险公司某某分公司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各项损失。被告某某司机B辩称:某某乘客与其系顺路通行,其出于好意无偿搭载对方,并请求减轻赔偿责任。
三、法院认为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审理本案。该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法院认为本案符合“好意同乘”构成要件:其一,某某司机B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系其日常代步工具,为非营运车辆;其二,某某乘客搭乘某某司机B的车辆是无偿行为,属于互利互助的情谊行为;其三,某某司机B在事故中仅负同等责任,排除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应减轻某某司机B的赔偿责任。关于具体赔偿,法院认定原告合理损失首先由某某保险公司某某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剩余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50%事故责任比例赔偿。某某司机B按原责任比例(50%)赔偿,但法院结合“好意同乘”情形,酌情减免20%责任,最终判令某某司机B承担30%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
法院于2023年10月11日作出民事判决:一、被告某某保险公司某某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某某乘客140,965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某某保险公司某某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某某乘客9,467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某某司机B赔偿原告某某乘客5,68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四、驳回原告某某乘客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五、律师的视角分析案件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提示:此案的核心在于“好意同乘”规则的适用。民法典第1217条明确了减轻责任的条件,强调车辆的非营运性和驾驶人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是构成要件。本案中,某某乘客的无偿搭乘行为并未免除某某司机B的安全注意义务,但如果驾驶人疏忽导致损害,法院仍可能基于公平原则减轻赔偿责任。这体现了法律对人本精神的保护,鼓励互助行为的法律价值。
法院的判决逻辑值得学习。俞强律师结合多年的交通事故案件处理经验,发现实践中“好意同乘”案件常发生争议。例如,驾驶人可能混淆无偿性与完全免责,导致赔偿纠纷。本案判决通过细化责任减免(如减免20%),平衡了风险分担,降低了搭乘人的自甘冒险风险。同时,俞强律师提醒:机动车使用人应强化行车安全意识,无偿不代表无责任,投保商业三者险是关键风险防范手段。
在中国侵权责任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需结合过错责任原则,避免过度加重好心人的负担。通过书面约定或行车记录等保留证据,以应对潜在诉讼。
风险提示
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法律案件受个案细节影响,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不可作为法律行动依据。建议读者遇到类似情形时,及时寻求法律专业人士帮助,以规避风险并确保权益。
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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