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加的罪名,用于规制组织中国公民出境赌博的犯罪行为。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构成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需要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1.客体要件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形象和经济安全。
2.客观要件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客观上表现为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3.主体要件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以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根据刑法第303条第3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对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中所保护的法益应当如何理解和认定?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所保护的法益主要是国家形象和经济安全,而不是国家对社会风尚的管理秩序。因为国家对社会风尚管理秩序的影响范围仅限于我国领域范围。刑法目前规定的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也只能规制我国领域范围内的赌博和开设赌场行为,并不能规制国(境)外的赌博和开设赌场行为,因为在某些国家和地区这些行为都是合法行为。
事实上,行为人在赌博合法化的国(境)外聚众赌博或开设赌场,并不构成任何犯罪,因为其没有侵犯我国对社会风尚的管理秩序。而行为人组织、招揽我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由于真正的赌博行为发生在国(境)外,实际上并不会破坏我国对社会风尚的管理秩序。之所以将其规定为犯罪,主要是因为其组织大量国民出国赌博和导致大量资金外流,危害了国家形象和经济安全。之所以要准确认识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所保护的法益,主要在于法益对犯罪的行为类型和性质认定具有限定、指引作用。特别是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与赌博罪、开设赌场罪在客观行为方面有很多交织的情形,准确认识法益,有助于准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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