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结算协议背后,是两家企业的法律认知鸿沟。
2019年3月,B建筑公司与A地产公司签订《XX商业中心施工合同》,约定由B公司承建位于山东省济南市的商业综合体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双方于2023年6月签署《工程结算协议》,确认A公司尚欠工程款2800万元,约定分三期支付。
因A公司逾期未支付首期款项,B公司依据结算协议中的管辖条款“争议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向其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A公司突然提出管辖权异议:“工程在济南,凭什么在上海起诉?”
01 裁判结果与理由
法院经审查作出裁定:驳回B公司的起诉,案件移送至山东省济南市相关法院审理。核心裁判理由如下:
专属管辖的强制性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及司法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中,虽然双方在结算协议中约定了“原告所在地管辖”条款,但因违反专属管辖规定而无效。
结算协议的性质认定
双方争议虽源于结算协议,但该协议系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结果的确认,基础法律关系仍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并非单纯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不能脱离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属性而适用一般合同管辖规则。
工程所在地的关联性
涉案工程位于济南市,涉及工程造价评估、质量鉴定等专业事项,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更便于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执行程序,符合专属管辖制度的立法目的。
02 法律分析
结算协议的“非独立性”陷阱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许多企业误认为结算协议是独立于施工合同的新合同,可自由约定管辖条款。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22年第3次法官会议纪要明确:
“结算协议虽源于建设工程合同,但其内容仍属于对施工合同权利义务的清理,不具有完全独立性。当事人对工程价款的确认、支付方式的约定,均以施工合同履行结果为基础”。
这一观点在多地高院裁判规则中得到印证:
湖南省高院规定:结算协议争议仍按施工合同性质确定管辖(湘高法〔2022〕102号)
江苏省高院明确:建设工程分包、价款优先受偿权等衍生纠纷均适用专属管辖(2018年解答)
合同无效时的特殊规则
即使施工合同无效,也不改变管辖规则:
合同效力不影响管辖认定:根据《民法典》第793条,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的,承包人仍有权主张折价补偿,该权利主张仍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范畴。
结算协议效力独立性:最高法民一庭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不影响结算协议的效力”,但该独立性仅针对实体权利义务,不改变纠纷性质决定的管辖规则。
审计结论的对抗效力
实践中常见发包人以“需财政审计”为由拒付结算款。俞强律师指出:
“在(2012)民提字第205号公报案例中,最高法确立规则:双方达成有效结算协议后,国家审计结论不影响协议效力。但若协议中明确约定‘以审计结果为最终依据’,则审计结论将构成结算条件”。
03 风险防范指南
结合俞强律师处理建设工程纠纷的实务经验,企业应重点关注:
签约阶段
管辖条款的合法性审查:在工程所在地与约定管辖地不一致时,应预估条款被认定无效的风险
结算协议的文本设计:若希望突破专属管辖,需在协议中彻底转化法律关系性质(如将工程款债务转化为借款并办理抵押登记)
履约阶段
书面确认施工指令:对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等事项,及时办理签证单并加盖公章,避免结算时对工程量认定产生分歧
固定验收交付证据:工程验收合格是主张折价补偿的前提,需保存四方验收记录、移交凭证等核心文件
争议解决阶段
管辖权异议的时限:应在答辩期内提出(通常为收到诉状后15日内),逾期将视为接受管辖
反诉策略的运用:发包人主张质量索赔的,可在本诉中提起反诉,避免在异地另行起诉导致的维权成本增加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特别提示:工程款结算协议如同一把双刃剑——既能固定债权,也可能埋下管辖陷阱。
风险提示:本文所述观点不作为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需咨询专业律师。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专业荣誉: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
联系方式:通过君澜律所官网联系律师
[合同纠纷律师]领域专业提示:工程结算争议涉及工程造价鉴定、质量评估等专业问题,选择熟悉建设工程领域纠纷的律师团队,可有效规避程序风险,提升维权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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