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大理市委政法委、大理市融媒体中心•大理人民广播电台综合广播FM99.9,结合普法强基补短板专项行动推出《城市进行时•政法篇》,本期节目嘉宾:大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苏平、双红芸,和您一起关注:知法用法护权益,走近您身边的检察院“窗口”。

苏平

大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

双红芸

大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

在生活中,我们难免会遇到法律难题,感觉自身合法权益受损却不知如何是好。别担心,大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就是我们坚实的依靠。

检察院第五检察部的工作职能

控告申诉部门是检察院面向人民群众的“服务窗口”和“连心桥”。其核心任务是倾听民众声音,依法处理民众反映的问题,监督法律的正确执行,开展申请司法救助等工作,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哪些情况可向检察院反映

1. 公安机关立案问题:如果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举报的案件,该立案却未立案,或不该立案却立案,在提出不服并经过复议、复核后仍不满意,可向检察院申请监督。

2. 检察院诉讼终结及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申诉: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等,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或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可提出申诉。比如刑事案件被害人对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或认为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不合法,均可申诉。

3.法院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监督申请:对于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当事人不服,且在按法律规定走完上诉、申请再审等程序后仍不满意,符合条件的,可依法向检察院申请监督。

4. 司法机关违法行为举报:如果发现司法机关(公、检、法、司等部门)在办案或执行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如超期关押、违法扣押财物等,可向检察院控告、举报、申诉。

5. 刑事赔偿申请:当认为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侵犯自身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且符合国家赔偿规定时,可依法向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

6. 公共利益及行政机关问题反映:如果认为存在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犯众多人合法权益,或者侵害英雄烈士姓名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等的基层检察院提出。如果认为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可向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反映。

如何向检察院反映问题

1. 面对面接待:可直接前往大理市人民检察院的“12309检察服务中心”来访接待大厅,也可前往已入驻的大理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这里还设有多个相关服务窗口,方便解决各类问题。

2. “一键通”热线:拨打全国检察机关统一的公益服务号码12309,选择人工服务,就能与控告申诉部门的工作人员直接交流,进行咨询、反映问题或预约来访。

3. 掌上办网络:随时随地登录“12309中国检察网”(www.12309.gov.cn),或在微信里搜索关注“12309检察服务中心”公众号,亦或下载“检察12309”app,通过这些平台在线提交控告、申诉、举报材料,进行法律咨询,查询案件进展。

4. 邮寄书信:将准备好的书面材料和相关证据,邮寄到检察院第五检察部。

维权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1. 依法依规维权:遇到法律难题时,要通过正常途径,理性、平和地反映诉求,过激甚至违法手段不仅无法解决问题,还可能引发新的法律风险。

2. 提供真实材料:举报、控告、申诉时,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理解程序耐心等待:法律程序具有严肃性和规范性,检察院受理案件后,会严格按法定程序和时限进行审查、分流、办理、答复,不同案件性质和复杂程度,办理周期不同。

检察机关信访工作法治化

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是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体现,是了解社情民意、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方式,也是接受群众监督、加强检察管理、改进检察工作的重要途径。其遵循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以人民为中心、落实信访工作责任、依法解决问题、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等原则。

检察机关践行“枫桥经验”的举措

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提升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法治化水平,做到“矛盾不上交、就地化解”。通过做优做实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包案办理首次信访申诉案件等工作,推进接待窗口“为民办实事”实践活动,加大重复信访积案化解力度,控制“增量”、减少“存量”。引入律师、高校法学专家学者、心理咨询师等专业力量,形成工作合力,并完善检察听证促纠纷化解等机制,全面推开简易听证和上门听证,促进矛盾纠纷依法有效化解。

第五检察部的司法救助工作

近三年来,大理市人民检察院共办理司法救助案件108件,救助138人,发放司法救助金61万元。在办理过程中,积极寻找救助线索,加大救助力度,应用国家司法救助线索筛查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探索建立司法救助效果跟踪回访,与多部门建立多元化救助帮扶机制。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是指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符合以下情形的救助申请人,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

1.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犯罪侵害致重伤或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无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赔,导致生活困难的。

2.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犯罪侵害致危及生命,急需救治却无力承担医疗费用的。

3.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犯罪侵害致死,其近亲属或被赡养、扶养、抚养的人,因加害人死亡或无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赔,造成生活困难的。

4.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侵害,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无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赔,造成生活困难的。

5. 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受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遭打击报复,人身受伤害、财产受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赔,造成生活困难的。

6. 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赔,造成生活困难的。

7. 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法律是守护美好生活的基石,当我们遇到法律问题需要帮助时,可按上述介绍向大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反映。如有疑问,随时可通过12309检察服务热线、网站等方式咨询。让我们一起知法、懂法、用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城市进行时》节目时间:

9:00—10:00首播

21:00—22:00重播

关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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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郭晋恺 向红玉

值周:张辉 胡亚玲

主编:李胜

生态环保普法宣传小知识(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生态保护核心区保护管理

第三十九条洱海湖区禁止新建、扩建码头。确有必要改建的,应当由大理市人民政府提出审查意见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四十条在生态保护核心区涉及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内从事科学研究活动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