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上午,温惠再次就梅县公安出具的情况说明表达了强烈的否定意见,要求法庭排除。
2022年7月20日手写家书:
关于家书中其称请求原谅、争取宽大处理等内容,其称自己于7月19日被刑拘,办案人员以撤案为承诺让其指证宁远喜,并反复做其思想工作,其迫于长期压力、急于回家、应付办案人员所写,该部分内容不重要,不能作为定罪证据。且办案人员为其传递家书本身也是违规行为,证明本案系违法办案。
其认为与叶华能系亲戚且关系密切料定自己不会有事,也始终未咨询过律师案件是否与其有关,做出有罪供述可以理解,法庭应当调查。
但道歉内容有办案人员的要求,也有真实的道歉,如果当初早指证宁远喜,情况不会至此。
7月24日手写“悔过书”:
手写有罪供述内容与其认知能力不符,当时不清楚判决缓刑与撤案的区别,是在办案人员要求下所写,并非其真实意愿。
7月25日手写家信:
关于信中其让丈夫请叶主席原谅、出面帮助,要求律师持续申请取保候审等内容,也是办案人员要求所写,为了安抚其家人,也因此延误其聘请律师的时机。其意识到可能被办案人员欺骗后,被警告不能翻供,且很快被逮捕。
其称自己不可能有任何与宁远喜合谋侵占宝新能源财产的动机和理由,若其想买,无论多低的价格叶华能都会同意,根本不会贪图20%的利益,相关指控都是诬告。
原一审期间,律师称其系不知不觉上了宁远喜的当、走上了犯罪之路,若认罪称被宁远喜欺骗可判缓刑,其认为自己无罪,为维护自己和家庭清誉未认罪。
2022年2月18日询问笔录:
关于该笔录中其自称大中公司实控人的陈述,其称当时不知道控告宁远喜诈骗一案也涉及到大中公司,为了不激化双方矛盾,让叶华能不计较大中公司和宁远喜购买案涉房产一事,也基于多年同事情谊帮助宁远喜,遂自己认下。
3月17日询问笔录:
关于该笔录中其不清楚大中公司是谁的,但承认出借身份证给陈志红成立公司的陈述,该陈述属实。其称该笔录是宁远喜被刑拘后做出,其既想帮助宁远喜又怕扯上关系,但当时认为宁远喜不构成犯罪,且对办案人员有抵触情绪。
但该笔录系职务侵占案报案前证据,不应采用。
5月11日讯问笔录:
关于该笔录中其大中公司是宁远喜让其借亲戚身份证注册等供述,该供述属实。当时宁远喜已被羁押两个多月,零口供无法定罪,因办案机关发现其与宁远喜存在资金往来遂怀疑其涉案,劝其指证宁远喜。
7月18日讯问笔录:
该笔录中,其就5月11日 关于大中公司实控情况的 供述与之前陈述不一致,辩解称“之前是宁远喜让我隐瞒,但现在因为涉案我不敢再隐瞒”,其称供述前后摇摆系因自己有时认为案件是无中生有,会选择性陈述案情,自己也缺乏深陷法律风险后应有的严谨与认真态度,对办案人员有抵触情绪,有时会随意回答。
关于大中公司贷款过程,其称对贷款数额不清楚,系宁远喜事先联系好银行,再让其出面帮忙,其只是动嘴帮忙,与银行工作人员在其办公室沟通。也出面帮忙安排贷款走账,理解走账不太合规。
关于宝新能源董事长10%资产处置权的情况说明,具体过程其记不清,但即使詹洁晖找她,其也会让詹洁晖找宁远喜,该情况说明其和陈志红都写不出。
关于“房屋租赁台账”,是叶华能所给。
7月19日讯问笔录:
关于“叶华能让宝新能源估价,宝新能源结合宁远喜建议定出1500万元,温惠向叶华能汇报称租户要买,叶华能称按流程处理,温惠承认二八分成”供述,其称不属实,系办案人员引诱欺骗,叶华能让宁远喜按照流程办,但具体过程其不清楚,合规与否系宁远喜、丁珍珍职责,与其无关。
关于1500万元价格系宁远喜结合丁珍珍台账计算得出的供述,其称台账上是丁珍珍笔迹,叶华能叫其到办公室安排找买家,其手写补充了台账最后四行内容。
关于办案人员基于审计报告认定其从大中公司分得390万元收益的记载,其称系办案人员告知有580万元流入其控制账户中,讨价还价确定390万元为其收益,毫无依据,相关资金往来均是借还款,其无1分钱收益。
7月24日自书材料:
关于“宁远喜结合丁珍珍台账决定价格,告知温惠有意购买,并让其向叶华能隐瞒”的供述,不属实,是其鼓动宁远喜购买,并为其贷款、安排工作人员提供了帮助,并未隐瞒。
8月1日被逮捕时笔录:
关于宁远喜确定1500万元售价、主动提出购买案涉房产的供述不属实,当时状态矛盾,只是配合办案机关想早点回家。
且该笔录时间错误,被律师发现后补正,系非法证据应当排除。
从昨日到今日下午,历时一天半以及半个下午,穿插着法庭的多次提示、指引,温惠结束了本次质证。
温惠发表完质证意见后,宁远喜表示对温惠部分意见不认可,强烈要求补充质证,遂针对温惠供述中对其不利的内容,逐一进行了质证,主要观点包括:
温惠被羁押期间办案人员为其传递家书、家信系串供、诱供、逼供行为,是温惠配合做出的伪证,令温惠与家人沟通系进一步的诱骗。
公诉人将温惠就同一问题的不同回答进行对比无意义,与案件无关。
办案人员修改笔录文字、时间系非法动作,应对相关指印进行鉴定。
叶华能安排温惠出售案涉房产所称“按流程办”的意思是将非法行为合法化,只是表面形式上的要求,而非真正的按照内控流程办。
其通过大中公司购买案涉房产过程中唯一隐瞒的就是没有显示其名字,但只是为了规避“或有”的关联交易麻烦,且当时该交易并不构成关联交易。
指控温惠获取390万元收益是勾兑出的金额,两人资金往来系多年的往来款,两不相欠。
最后,宁远喜概括其意见为:
对辩方有利的供述应当采信,但强烈要求排除有罪供述。
最后的一个多小时,宁远喜第一辩护人发表了质证意见,其主要观点包括:
公诉人的侵占指控逻辑建立在案涉房产必须以最高价格出售的假定之上,而忽略了宝新能源战略转型、物业状况不佳等背景因素,在商业、金融逻辑中,低价处置资产具有合理性、必要性。
叶华能是宝新能源、宝丽华实控人是不争的事实,有多份证据证明。
关于宝新能源情况说明、内控手册等书证,系公诉人基于错误假设的机械举证,书证仅是静态规章,能否实际运行取决于是否受到实控人干预,否则只是傀儡,在宝丽华、宝新能源经理人均受实控人控制的情况下,唯独要求宁远喜遵守内控是强人所难。
相关内控制度是在案涉交易发生之后才出台,且关联交易违规后果仅涉及民事和行政责任,不能上升为刑事责任。
邹锦开未经内部授权擅自报案也违反内控制度,公诉人不仅没有指出反而认为合法有效,系双重标准。
大量证人系宝丽华、宝新能源员工或关联人,证言反复、矛盾、不真实,且未对独立董事取证。
处置1500万元资产不可能隐瞒,否则不会在报表中披露,且宁远喜没有修改、隐瞒报表内容的行为。
部分证言及年报等书证可证明案涉房产交易信息均体现在年报中,公开透明,且经过董事会评议、外部审计,无人提出异议。
宁远喜的有罪供述是其面对假案的自保行为,其非法律人,面对梅县公安公然造假没有理由告知实情,无须自证清白。
公诉人隐藏大量有利于温惠的辩解及证人笔录未出示。
温惠家书、家信涉及大量案情,均通过办案人员传递,系帮助串供行为。
温惠接受讯问过程中存在人为修改笔录、同录声音被抹去、办案人员频繁出入询问室、人为辅导等情况,应该排除。
辩护人发表完意见后,针对其对公诉人隐瞒证据等指责,公诉人回应称:
本案所有有利、不利证据均在卷并全部移送法院,辩护人将公诉人基于指控的针对性举证歪曲为“隐瞒”的指责不实。辩方可以在举证阶段出示自认为有利的其他证据,同时提醒辩护人质证应当聚焦指控。
明天周六,庭审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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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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