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案件。2017年,梁女士与蒋先生经法院判决离婚,并判令蒋先生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直至孩子18岁。但判决生效后,蒋先生始终未履行任何支付义务。梁女士先后两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均因蒋先生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执行程序。
但据梁女士所知,蒋先生的父母名下有一套房屋,其父离世后,该房被售出。按理蒋先生父亲名下50%的产权份额,应由蒋先生及其母亲、姐姐共同继承,蒋先生应当有财产支付其所拖欠的抚养费。
梁女士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后得知,由于蒋先生与其母亲均在公证中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该房屋50%的产权份额最终由蒋先生姐姐一人继承。梁女士认为,蒋先生的行为明显是为逃避支付抚养费,遂把蒋先生与蒋先生姐姐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蒋先生放弃继承的行为,导致其不能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实为逃避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存在明显恶意,故法院判决,蒋先生放弃继承房屋产权份额的行为无效。 (南方都市报)
编辑:谷圆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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