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孙某是某公司员工,某日受公司负责人指派前往机场接人。他从公司8楼办公室下楼准备开车,行至一楼门口台阶处(四层台阶)时,不慎摔倒在地,导致四肢无法活动。经诊断,孙某伤情包括颈髓损伤、上唇挫裂伤等多处伤害。

随后,孙某向当地园区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但劳动局认为“无证据表明摔伤系工作原因造成”,决定不予认定工伤。孙某不服,将劳动局告上法庭。一审、二审均判决撤销劳动局决定,要求重新认定工伤。

争议焦点:这起摔伤为何能被认定为工伤?

法院审理中,争议焦点集中在两方面:

1. 摔伤地点是否属于“工作场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工作场所”不仅指与职工职责直接相关的固定地点,若存在多个工作场所,来往于各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也属于工作场所。

本案中,孙某的公司办公室(8楼)是其主要工作场所,而其需开车前往机场接人的停车处(1楼门外)是另一工作场所。从8楼到停车处的路径,是完成工作任务的必经区域,因此该路径属于“工作场所”的延伸范围。

2. 摔伤是否因“工作原因”?

“工作原因”指职工受伤与本职工作存在关联。孙某为完成接人任务,必须从办公室下楼开车,这一行为是其工作的必要环节,与工作任务直接相关,并非个人行为。

法院明确:职工在工作中存在过失(如不慎摔倒),只要不属于故意犯罪、醉酒、自残等法定排除情形,不影响工伤认定。

裁判要旨:这些情况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法院最终认定孙某摔伤属于工伤,核心依据如下:

1. 工作场所的扩大解释

工作场所不限于固定办公点,职工为履行职责往返于不同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路径,均应纳入“工作场所”范畴。例如,从办公室到停车场、从车间到仓库等必要移动路线。

2. 工作原因的关联性认定

只要受伤与本职工作存在直接或间接关联(如执行工作任务前的准备行为),即可认定为“因工作原因”。本案中,孙某下楼开车是为完成接人任务,属于工作必要环节。

3. 过失不影响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遵循“无过错责任原则”,职工因疏忽、操作不当等过失导致受伤,只要不涉及法定排除情形,仍应认定为工伤。

邳州律师姜威提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需注意

1、对用人单位:工伤认定标准逐渐放宽,应避免以“非工作场所”“非工作原因”为由简单拒绝工伤申请,需结合具体情境综合判断。

2、对劳动者:若工作中受伤,需保留执行工作任务的证据(如指令记录、同事证言),即使自身存在过失,也可依法申请工伤认定。

结语

工伤认定并非“非黑即白”,法律在保护劳动者权益与明确责任间寻求平衡。了解“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的界定,既能避免用人单位不当拒赔,也能帮助劳动者更好维护自身权益。

关注邳州律师姜威,了解更多法律实务干货!

# 姜律师推荐

1、

2、

3、

4、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