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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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关系实务中,劳动合同里“工作地点”约定模糊的情况十分常见,比如仅写“公司经营区域”“全国范围内”“项目所在地”等。不少用人单位认为,这种模糊约定赋予了自己单方调整工作地点的“绝对权限”,可以随意将员工调往异地或偏远地点;而劳动者则往往陷入“拒调怕被辞退,服从又损害自身权益”的两难境地。

那么,劳动合同工作地约定不明确,单位能否随意变更工作地点?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上海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诉姚某劳动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1.用人单位为了用工便利,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为全国或服从公司安排等。对此类情形,应结合实际用工岗位和工作内容等要素进行综合判断,如劳动者为总经理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其负责的公司业务范围广,可以将工作地点约定的范围适当扩大。如劳动者仅为普通工作人员,则应当对工作地点的范围作适当限制。

2.用人单位变更劳动者工作地点超出劳动合同约定范围的,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判断用人单位异地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是否属于合理变更时,应以符合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合理需要、对劳动者劳动报酬、其他劳动条件未作不利变更等作为判断标准。

3.在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者工作地点对劳动者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劳动者拒绝去新的工作地点上班,用人单位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一、某管理公司与姚某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无效

某管理公司出于用工便利角度,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为“服从公司安排”,属于工作地点约定不明,系无效约定。姚某的工作岗位系普通营业员,应当认定以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地长沙为姚某的工作地点。

二、某管理公司不可单方变更姚某的工作地点

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地为长沙,姚某的工作地点变更范围应当以长沙市为限,超出长沙市变更姚某的工作地点,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某管理公司若变更劳动合同内容需与姚某协商一致,否则不可单方变更。

三、某管理公司异地调动姚某的工作地点缺乏合理性

某管理公司在某商城专柜撤柜后,将姚某调至上海专柜工作,但姚某的职位系营业员,又是湖南本地人,长期工作生活均在长沙。某管理公司在未与其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要求姚某至远离其经常居住地的上海工作,且未对姚某来沪后的工作生活进行妥善安排,某管理公司异地变更姚某工作地点缺乏合理性。

四、双方就工作地点变更未达成一致,姚某拒绝去新的工作地点上班,不构成旷工

本案中,某管理公司与姚某就变更工作地点未达成一致,本质为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未达成一致。在某管理公司异地变更姚某工作地点明显不合理的前提下,姚某拒绝去新的工作地点上海工作,并不存在旷工的主观恶意。某管理公司未能妥善安排姚某新的合理工作地点,某管理公司由此认定姚某旷工显然不合理,据此解除与姚某之间的劳动合同之行为欠妥。故法院判决支持姚某要求某管理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

周军律师提醒,劳动合同工作地约定不明确,并未赋予用人单位随意变更工作地点的权利。若遇工作地点变更相关的劳动争议,无论是作为用人单位需要制定合规的调整方案,还是作为劳动者被不合理调岗需要维权,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制定应对方案,避免合法权益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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