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奚某白(女)和男友沈某是情侣关系。某天晚上,两人与朋友聚餐时都喝了几瓶啤酒,聚餐结束后,沈某驾驶自己的黑色大众轿车,带着奚某白先到上海市金山区一家便利店买了3听啤酒,随后将车开到了金山区某座大桥北侧的河岸边。在河边,沈某喝着酒祭祀自己已故的父亲。奚某白两次劝沈某回家,但沈某没有听从。情急之下,奚某白突然从背后用脚踹向沈某。沈某猝不及防,跌入河中。踹完沈某后,奚某白离开河边回到了车上。

几分钟后,奚某白再次返回河边查看,却发现沈某已不见踪影。她立刻报了警,三小时后,警方在河中发现了沈某的尸体。后经鉴定,沈某系因生前溺水而死亡。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奚某白犯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但金山区人民法院最终认定奚某白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一审宣判后,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原判定性错误,奚某白因催促被害人沈某离开未果,一时激愤而产生杀人动机,非法剥夺沈某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最后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认为抗诉不当,最终撤回了抗诉。

可以看出,该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奚某白因催促沈某离开未果,用脚踢踹沈某入水致其溺亡的行为,构成还是。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作为专攻行政诉讼和刑事案件的办案律师,我将结合法律规定、奚某白的主观和客观行为进行分析。

根据《刑法》对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规定可知: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明知行为会导致死亡结果,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前者希望危害结果发生,后者放任结果发生,但都不反对结果发生。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主观上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前者对于危害后果应当预见但没有预见,后者是已经预见但轻信能避免,都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在本案中,判断奚某白是故意还是过失,应当结合她对危害结果的预见程度、是否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有无采取措施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奚某白将饮酒后的沈某踹入河中,从客观行为上,“踹”是一个明显的主动攻击动作,相比于打闹失手、意外绊倒,踹入河中很难被解释为纯粹的“过失”行为,就“踹入河中”这个动作本身而言,是故意的,

对于沈某跌入河中会死亡的后果是能够预见的。

而是否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法院与公诉方存在不同观点:法院认为案发前奚某白与沈某关系融洽,无本质性矛盾冲突;沈某虽饮酒,但案发前自行驾车、购物的行为显示其精神状态尚可;奚某白知道沈某会游泳,因此没有杀人动机,即使因为催促沈某回家发生争执,也是一时激愤,非预谋杀人,而且事后通过报警、联系朋友等方式积极补救,说明奚某白不希望也没有放任死亡结果发生。而检方认为奚某白恰恰因催促沈某离开未果,一时激愤而产生杀人动机,但没有证据证明奚某白有杀人动机。

如果单纯从奚某白将饮酒后的男友踹下河导致溺亡的行为来看,的确很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符合大多数人的认知,但结合全案来看,认定奚某白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理由并不充分。二人事前没有矛盾,奚某白知道沈某会游泳以及当时沈某醉酒状态不明显,事后奚某白又积极补救,因此,认定奚某白的行为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较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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