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辩护实务中,即便人民陪审员常被认为“陪而不审”,申请七人合议庭依然具有重要的辩护价值。其核心逻辑并非依赖陪审员实质参与庭审,而是对当事人有利无害,且能显著拓展程序辩护空间,尤其在需要强硬抗辩、寸步不让的案件中,更是重要的辩护工具。

在庭前会议阶段,申请组成七人合议庭,本身就是一种“秀肌肉”的庭审博弈策略。当前审辩冲突日趋明显,部分庭审中合议庭与公诉人形成合力,压缩辩护空间。此时明确提出合法诉求,能够向法庭传递强硬姿态,表明本案不会走过场,从而争取庭审主动权,为后续辩护争取空间。更重要的是,七人合议庭由3名法官加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人数增加会直接提升程序违法的风险点,为二审发回重审埋下重要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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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人民陪审员资格审查。依据《人民陪审员法》,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员不得担任陪审员。陪审员每五年遴选一次,遴选时合格不代表任期内始终合格,一旦因经济等原因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即丧失参审资格。实践中失信信息易于查询,只要查实,即可认定审判组织组成违法,二审应当发回重审,查询可结合《人民陪审员法实施若干问题的答复》逐项核对,一旦发现问题,对当事人而言就是重大程序利好。

其次是回避规则的运用,人民陪审员参照审判人员适用回避制度,其回避由院长决定。当庭对陪审员提出回避申请,法庭必须休庭,可直接中断庭审节奏,倒逼法庭重视程序问题,这也是强硬抗辩中常用的有效手段。针对七人合议庭,还有一个关键的刚性规则——《人民陪审员法司法解释》第九条明确要求,开庭前应当制作事实认定问题清单,供陪审员庭审参考。实践中,陪审员庭前常无任何书面材料,所谓清单多为庭后补做。辩护人可据此当庭提出异议,以未依法保障陪审员履职条件为由,申请陪审员回避,往往能有效中止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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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被告人的程序知情权也是重要辩护抓手。《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七条规定,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有权申请陪审员参审。与之配套,司法解释第二条要求法院应当在开庭五日内告知该项权利。实践中法庭普遍未履行告知义务,构成程序违法。若法庭辩称已口头告知,辩护人可要求出示告知笔录,无法提供则可认定审判人员不实陈述,进而申请回避。另一重要程序节点是《人民陪审员法司法解释》第三条:法院应当在开庭七日前确定陪审员名单,并及时告知当事人。实践中常出现开庭当天才确定、临时通知陪审员的情形,导致辩护人无法提前审查回避事由,属于典型程序违法。对此,辩护人可明确保留异议权,以此对抗法庭随意设定的审查期限。

综上,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运用,不必纠结于其是否真正发挥参审作用,而应立足刑事辩护立场,将其作为拓展程序空间、制造程序违法点、争取庭审主动权的工具。通过资格审查、回避申请、知情权保障、庭前名单告知等规则,合法实现当事人诉讼利益最大化,这才是该制度在辩护实务中的真正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