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4年3月,A公司为采购一批材料,向B银行申请贷款100万元。B银行除了要求A公司提供设备抵押,还要求张三以个人名义为这笔贷款提供担保。张三便在《保证承诺书》上签了字,承诺书上载明:若A公司未能按期偿还贷款,张三自愿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并且主债权存在物的担保的,不论该物的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B银行有权要求张三本人先承担保证责任,张三承诺不因此而提出抗辩。

2025年5月,A公司已无力支付银行贷款本息,B银行将A公司及张三共同告上法庭,要求A公司还款,并要求张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B银行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查封了张三个人名下的一套住宅。张三辩称:我只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担保是为了公司贷款能批下来,这钱是公司用的,又不是我个人花的。公司抵押给银行的设备还在,应先处置那些设备。

问:B银行是否有权要求张三以其个人房产承担还款责任?查封其个人房产是否合法?

【分析】

B银行有权要求张三以其个人房产承担还款责任,法院查封张三的个人房产作为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有权选择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选择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在各方对于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本案中,保证人张三签署的《保证承诺书》中明确约定了,即使债务人A公司提供了自己的设备为贷款做抵押担保,B银行也有权直接要求张三本人先承担保证责任。双方已就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进行明确约定。

因此,B银行作为债权人,有权选择直接要求保证人张三履行担保责任,而非必须先行处置抵押设备,张三提出应先处置公司设备的抗辩是不成立的。

【合规建议】

一、对于保证人

法定代表人签署个人连带保证的行为,本质是将个人财产与公司经营风险进行法律绑定。签署连带担保协议需谨慎,避免以个人/家庭财产为企业债务兜底。担保前需评估主债务人资产能否覆盖全部债务,明确约定清偿顺位,约定担保范围,避免约定不明而承担全部债务。

二、对于债权人

严格审查担保人的资质与能力,避免因担保人无力承担保证责任而导致债权无法实现。同时,在债务人违约时,应当及时主张权利并采取保全措施,密切关注财产保全情况,及时与法院沟通,确保自身债权的实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