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加入是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债务关系,而第三人又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网友咨询:

张某向李某借款200万元,王某在借条末尾空白处签署"同意担保"。借款到期后,张某无力偿还,李某要求王某承担连带责任。法院最终认定王某构成"债务加入",需全额偿还本息。第三人在借条上签名的,是否构成债务加入?

龚俸禄律师解答:

第三人签名是否构成债务加入,需结合签名位置、文字表述、交易习惯三重要素综合判断。

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包括:

(1)原债权债务关系有效存在。原债务如存在可撤销或者解除的原因,在撤销或者解除前,仍可以成立债务加入。

(2)第三人作为新债务人加入以承担债务;

(3)原债务人债务并不免除;

(4)新加入之债务人与原债务人为不相依存之独立债务人。

龚俸禄律师补充:

第三人代为清偿是指除非专属性及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外,第三人替债务人清偿其对债权人负担的债务的行为。

在债务加入中,第三人加入债务即成为债务人,与债务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在第三人代为清偿中,第三人只有第三人身份,不会成为债务人。在债务加入中,第三人清偿债务后,一般根据双方的具体约定确定是否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在第三人代为清偿中,如无特殊约定,第三人清偿后可直接取得债权,第三人有权要求债务人直接向其履行债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第五百五十三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龚俸禄律师

北京北鲲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合伙人、取得甘肃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著名公益律师、“壹元公益法律服务”发起人,消费日报社、旅游商报社等官方媒体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