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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多个媒体相继报道了一起17岁女孩将19岁男友以10万元卖至缅甸电诈园区的案件,此新闻一出,立即引起网友的广泛关注。
19岁的黄某(男)与17岁的周某(女)在台球厅相识,周某自称“福建人、父母是干部、家境优渥”,通过这种身份包装自己,获取了黄某信任,两人建立了恋爱关系。
2025年2月,周某以“家族在缅甸有生意”为由诱骗黄某前往缅甸,二人抵达泰缅边境后,周某借故离开,随后黄某被当地人员押送到缅甸电诈园区。在电诈园区,黄某因无法完成诈骗业绩,经常遭到毒打,导致听力严重受损。黄某在被困电诈园区四个多月后,经过其家人多方联系,最终支付35万元赎金将其赎回。而周某将黄某拐骗至缅甸后,获利10万元,利用这10万在泰国旅游10天。目前,周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公诉。
网友们关注的问题是周某能否构成拐卖罪?公诉方为何以诈骗罪提起公诉?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作为专攻行政诉讼和刑事案件的办案律师,为大家解读以上问题。
我们先来确定周某的违法行为。周某编造身份、虚构事实,以做生意为由将黄某骗至缅甸电诈园区,导致黄某被长期非法拘禁、虐待,周某从中获利10万元。
有网友认为周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拐卖罪。周某的行为的确符合拐卖的特征,即“以出卖为目的,拐骗、贩卖、接送等”。但遗憾的是,我国刑法规定的拐卖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妇女和儿童,如果将性别调换,毫无疑问,周某的行为将构成拐卖妇女罪。但在目前情况下,不能认定为我国刑法上的拐卖罪。
那么,公诉机关以诈骗罪提起公诉,是否合理呢?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实施欺诈行为,使被害人陷于错误认识,并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受害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行为人从中获利。但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受害人是黄某,但黄某没有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其家人是向电诈园区支付的35万赎金,并不是向周某支付;周某所获利的10万元来自电诈园区。因此,单纯从构成要件角度,周某的行为似乎不能完全契合诈骗罪构成要件。
除了诈骗罪,是否还能考虑其他罪名?有网友认为可构成,根据《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但周某仅实施诱骗,并没有非法拘禁的实行行为,拘禁行为由缅甸团伙独立完成,除非有证据证明周某与缅甸团伙事前通谋,有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但基于实际情况,可能无法找到这样的证据。
因此,基于以上分析,在我国没有专门针对拐卖成年男性的法律规定下,对周某以诈骗罪定罪是现行法律下的无奈之举,虽不能完全契合诈骗罪理论,但能避免轻纵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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