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莱德律师事务所分享民事经济纠纷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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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情侣恋爱糊涂账,借贷需有真凭据

郝某与张某曾系男女朋友关系。分手后,郝某主张张某以其同事家人生病为由,向其借款40000元。郝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但无法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原始载体。张某认可收到40000元,但不认可是借款,而认为是分手补偿款。二人在恋爱期间,经常相互转款。张某不认可郝某向其转款的40000元为借款,在双方均频繁相互转款的情况下,郝某仅凭转账依据无法证明其向张某所转款项为借款,郝某应就双方就40000元存在借款合意进一步承担举证责任。郝某未能提交微信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无法对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予以核实,故法院对郝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不予认可,郝某未能证明其与张某就该40000元存在借款合意,应由其承担不利后果。

【典型意义】为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如系借款,可在转账时进行备注款项性质或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司法实践中,如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比如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一般才能认定为借款,进而要求对方返还。同时,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如无特别说明,一般应视为赠与,不能要求返还。

2、借款利息需明确,未约利息不支持

杨某与张某原系朋友关系。张某曾以生意周转为由分三次向杨某借款共计24810元,张某为此向杨某出具借条三张,其中两张借条中仅约定了借款本金金额以及还款时间,第三张借条中除约定了上述内容外,另行约定了利息为10%。后经杨某向张某催要,张某均未偿还,现杨某已无法联系到张某,故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笔款项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鉴于双方签订的借条中有两张未约定利息,该两笔借款应当视为没有利息,故法院仅支持了杨某主张的部分借款利息。

【典型意义】实践中,亲朋好友之间因购房、购车以及经营等需要,往往存在资金拆借的情形,且因感情因素上述借款在出借时往往未约定利息。在发生纠纷时,对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如双方未明确约定利息,则借款人无需向出借人支付借期内的利息。

3、借贷利息有上限,超过限度不保护

刘某与吕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刘某向吕某出借借款100万元,约定年利率24%。《借款合同》签订后,刘某向吕某转账100万元。后吕某未能按期偿还上述借款。法院经审理认为,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双方约定的利息标准超过利率保护上限,法院依法予以调整。

【典型意义】禁止高利放贷,利率保护有法定保护上限,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最高利息保护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