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座经营近二十年的养殖场,在土地征收的浪潮中卷入一场跌宕起伏的权益之争。从评估报告的悬殊差距,到法院撤销补偿决定的胜诉曙光,再到未及重新评估便遭拆除的急转直下,王某光夫妇的养殖场经历了怎样的波折?这场围绕土地与权益的博弈,不仅牵动着一个家庭的生计,更折射出土地征收中程序正义与民生保障的深层较量。
一、土地征收背景
据了解,此养殖场系二人于 2004 年 2 月向大城子镇东村村民委员会提交申请并获盖章许可后搭建,近二十年一直用于养殖经营。该养殖场坐落于喀左县第四初级中学东侧,占地约3050平方米,地面附属物包含约400余平方米砖混结构配套房屋及1200平方米牛棚。
2019年8月,喀左县政府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计划征收小河湾村、东村的部分集体土地用于建设,该养殖场位于此次征收范围内。同年10月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作出批复,同意将喀左县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征为国有。10月16日,喀左县政府作出《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明确被征收土地位置、地类及面积等信息;10月20日,喀左县自然资源局作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二、评估争议与诉讼
在征收推进过程中,评估机构对养殖场的地上附着物进行了评估,但该评估并没有按照国有土地补偿标准,而是按照集体土地标准进行。2023年7月25日,喀左县政府对王某光夫妇作出补偿决定,核定其户地上附着物的总补偿价格为1,008,798.00元,要求15日内领取补偿款并搬迁。
王某光夫妇认为评估存在诸多问题,包括实际为国有土地却按集体土地标准评估、征收面积与实际不符、地面附着物缺项漏项、文件规定适用错误、补偿金额与标准不合理、评估程序不合规等,遂向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4月28日,法院作出判决,补偿决定存在事实依据不足情形,依法应予撤销重作。同时强调,在重新作出补偿行为时,应依照法定程序审慎、规范履行职责,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补偿的实体结果公正。
三、拆除行为与行政复议
2025年4月1日,喀左县利州街道办事处协助小河湾村委会对养殖场实施了拆除,未按照判决先重新评估再拆除,此行为侵害了王某光夫妇的合法权益,致使其无法配合政府进行下一步的评估测量。
王某光夫妇于2025年5月7日向喀左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该拆除行为违法,理由包括街道办无强制拆除职权、拆除前未履行法定程序等。
2025 年 8 月 11 日,喀左县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街道办的拆除行为,认为街道办帮助村委会完成土地交付行为合法,属于行政行为,并非 “强制拆除”。
四、关键争议点
1.评估相关问题
评估程序不合规,王某光夫妇未参与评估机构选择,第二次评估未实地查勘,依据第一次评估部分内容得出,结果不客观。
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三次评估结果差距显著,第一次评估值为1,008,798.00元,第二次为873,364元,王某光夫妇自行委托有资质机构评估的结果则达3,404,351.10元。据了解,周边房价每平方米都已经达到5000元左右,这样的评估结果与实际市场行情的匹配度难免令人存疑。
二次评估仍存在地面附属物缺项漏项问题,拆除后评估对象不完整,结果失真。
2.评估时间不及时
2019年10月辽宁省政府批复土地性质转变,但作为补偿依据的分户报告出具于2019年12月30日,且未载明有效期,2023年7月作出补偿决定时已超合理时效。
评估实地查勘在2019年7月,估价作业持续到2025年5月,未及时针对土地性质转变进行评估,难以反映真实价值。
3.征地程序与补偿争议
王某光夫妇认为小河湾村村委会在土地被征收补偿后无权下发《催告书》,但缺乏有效维权途径。
关于补偿标准,王某光夫妇认为应按照国有土地补偿标准进行评估,而目前按集体土地,且政府评估遗漏部分项目,后续未补充。
4.强拆相关问题
拆除执行人未履行书面催告、公告等法定程序,未按判决先评估后拆除,违反《土地管理法》,在县政府未重新作出合法评估前擅自拆除,侵犯合法权益。
5.土地权属争议
征收时地面附属物评估公示 30 天无争议,后出现权属纠纷,政府称部分土地不归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在征收方案公告时提异议,政府以公示期已过为由拒绝;对评估报告提异议,政府复核后未改变,却可随意认定被征收人无相关土地权属。
因被征收人的土地与小河湾村的土地相邻,且均处于征收范围内,行政机关对土地权属的认定存在不确定性。
五、判决结果与后续影响
这场围绕养殖场征收的纠纷,如同一面棱镜,折射出土地征收环节中评估时效的模糊、权属认定的随意、程序履行的疏漏等诸多问题,暴露的不仅是个案中的权益失衡,更凸显了在快速推进的征收进程中,如何让程序正义落地、让民生保障扎实的深层命题。
争议尚未落幕,而每一个环节的规范与厘清,都关乎着被征收人对公平正义的感知,也考验着行政与司法在复杂利益纠葛中的平衡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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