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高某与刘某有生意往来,后经高某介绍,刘某与某药材公司签订了去头甘草《购销合同》。2023年9月8日,合同签订当日,该公司收到29490公斤货物,其中从刘某仓库中拉货22130公斤,从高某仓库中拉货7360公斤,该公司向刘某支付货款50万元。几天后,该公司经理许某告诉高某药材质量有问题。2023年10月21日,许某明确要求退货。2023年10月23日,高某同意将货卸在约定仓库,但当被退回的药材拉至该仓库后,因高某不能立即退还货款,该公司便另行租赁仓库存放这批药材。后双方多次就药材和退款事宜进行协商,始终未达成一致意见。2024年5月22日,该公司向陇西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退还货款50万元。法院受理后,依法开庭审理该案并支持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刘某不服提起上诉。2024年8月19日,该案经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执行经过】

执行中,被执行人因无存款和其他财产履行,便申请执行变卖申请执行人应退还的货物(去头甘草)后用于履行案款。执行法官考虑到中药材价格市场浮动大,评估拍卖处置周期长,申请执行人又不同意以物抵债,为防止该批退货价值减损,便反复向申请执行人释法析理,申请执行人同意由被执行人自行变卖,但必须保证变卖货款全部用于履行本案执行款。鉴于上述情况,执行法官全程在货物保管现场监督被执行人变卖过程。首先,执行法官在严格审核被执行人与第三方签订的收购协议真实无误、价格合理的基础上,向收购第三方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收购第三方协助将收购款全部汇入本案执行款账户。其次,因货物由申请执行人存放管理,承办人多次与收购第三方协商,最终同意在货物存放处进行称重结算,第三方于结算第二日将收购款汇入法院账户后才将货物转出。经过执行团队几日的奔波周旋,案件最终圆满执结。

【典型意义】

陇西作为“千年药乡”“中国药都”,在道地中药材种植领域具有得天独厚的自然优势和气候条件,中药材已经成为当地经济发展的支柱和特色产业,近年来,随着中药材交易量不断扩大,交易过程中发生的经济纠纷逐年上升。陇西县人民法院充分发挥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能作用,适时成立了“黄芪法庭”,着眼于优化营商环境,积极为中药材交易提供便利法律服务,依法保障中药材种植户和经销商的合法权益,有效促进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本案中,根据药材购销合同性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药材质量问题产生纠纷。在一审及二审判决生效后,仍未在法定期间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考虑到该案涉案标的较大,如果药材存放时间过长,不及时处置将造成损失扩大的实际情况,执行法官通过多方协调,最终促成刘某将作为退货的中药材与第三方达成交易,用所得款项履行了判决确定的全部法律义务,确保了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陇西圈子法律顾问

来源:陇西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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