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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只认证据说话,凡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就是法律认可的事实。

法官审理的是过去已发生的事情,需要证据来重现当时的情况,所以没有证据的事情,在法律的角度,就等于不存在。没有证据证明你的主张时,不要埋怨世道不公。因为如不按证据说话,社会秩序将更加混乱,客观事实永远无法查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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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法律中规定的证据大致分为以下几类:

1、当事人陈述;

2、书证;

3、物证;

4、视听资料;

5、电子数据;

6、证人证言;

7、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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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培养“证据”意识?培养证据意识的关键在于“处处留痕”。

所谓“留痕”最简单的解析就是留有痕迹,将一些重要的事情或者内容,通过文字、图片、录音或者视频的方式进行保留,固定事实。

首先,最好保留的肯定是“书证”,中国人信奉“白纸黑字”。纸上面写着的内容除非有绝对相反的证据,否则很难被推翻。在日常生活中,“书证”可以通过合同、协议、欠条、借条、转账记录、小票等证据来进行保留。此外对于有自己签字的材料,自己都应保留一份原件,如果有对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欠条、协议等更要妥善保管,“书证”一般都是民事诉讼中的核心证据。

其次,在没有书证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保留双方的聊天记录或者电话录音等材料来固定事实,最常见的就是微信聊天记录或通话录音, 很多人喜欢把他人微信拉黑甚至删除,这是极其不明智的选择,一旦关键的证据被删除就很难找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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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常遇到当事人,以为将聊天记录截图了,原始载体没有了,也同样具有法律效力,这是一个极其错误的想法,只有图片没有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法官就无法核实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也就难以采信。

再次,如果手头上没有任何书证、物证,才会轮到证人证言,但证人证言的法律效力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证明力是极低的。因为证人证言一般带有一定的利益偏向性以及不确定性,一般也只能作为辅助证据不能作为直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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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留痕”的关键在于养成习惯,不论是在日常生活中还是工作中都要养成文字确认的好习惯,凡是有回复,有确认。例如:在微信上买东西,要说东西的具体种类、数量、品质等,并确认好价格,待对方回复后,再次通过微信核实一遍。这样万一日后发生纠纷时,之前的聊天记录就清楚地记载了整个过程,能够有效避免扯皮。

俗话说:“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法院打官司实际上就是“打证据”;在诉讼中,作为证据充足的一方往往占据决定性优势。因此,在日常生活中,要有证据意识,学会收集证据,这样才能够轻松的将口中“明摆的事实”变成“有依据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