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律师反映,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法院的《出庭通知书》引用已废止13年的司法解释,引发关注。

4月28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到海珠区法院,办案法官陈某的助理孟某表示,建议联系法院对外部门,随即挂断电话。

律师吐槽——

出庭通知书》要求开庭前5日提交证据等

引用的司法解释已废止13年

视频中,广州市海珠区法院2026年3月5日的《出庭通知书》中,在盖章下方的小字写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及最高法《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特通知你如要申请新的证人出庭作证或者有新的证据需要在庭上宣读、出示,请于开庭五日前提供出庭作证的身份、住址、通讯处明确的证人名单及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的复印件、照片,并说明证实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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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网友解释道,作为一名律师,他认为,按照出庭通知书的意思,依据相关法条和司法解释,他们需要提前将证人、证据等提交至合议庭,“我看到这行小字,感觉哪里不对,便进行了搜索,结果发现相关司法解释在2013年已经废止。”

数据库查询——

2021年、2013年实行的司法解释

均与海珠区法院相关文书表达信息不符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中,收录的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为2021年3月1日施行。其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为“采取技术调查、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材料与其他证据是否矛盾;存在矛盾的,能否得到合理解释”。

而在此前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第一百一十九条没有第四款,其具体条款为,“对决定取保候审的被告人使用保证金保证的,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保证金的具体数额,并责令被告人或者为其提供保证金的单位、个人将保证金一次性存入公安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注意到,相关司法解释均与广州市海珠区法院引用的司法解释条款表达的信息不符。

官网查询——

1998年实施的司法解释有相关内容

该司法解释2013年已废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4月27日发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文显示:该司法解释为,法释〔1998〕23号,199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89次会议通过。

其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内容为“对于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进行下列工作: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长并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通知被告人、辩护人于开庭五日前提供出庭作证的身份、住址、通讯处明确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及不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和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复印件、照片”。

那么,该司法解释,是否已经废止?

根据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八条显示,本解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9月2日公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相关方回应——

办案法官助理:建议找法院对外部门

4月28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尝试联系发帖网友,他表示,虽然该《出庭通知书》引用的法条不对,但对其代理的案件没有实质性影响,“现行司法解释中,有类似的条款,但不是第一百一十九条。”从司法实践看,即便临时在法庭提交证据等材料,法庭也不会以有司法解释为由拒绝采纳。

“吐槽这件事,主要是因为我感觉很夸张。”该网友说,法院作为官方机构,出具的法律文书中,引用了一条已经废止13年的司法解释,他觉得很不应该,“截至目前,法院并没有就这件事联系我。”

据悉,该网友发布的文书案号显示为“(2025)粤0105刑初604号”。针对网友质疑法院《出庭通知书》引用已废止13年的司法解释一事,4月28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到海珠区法院办案法官陈某的助理孟某,对方表示,有采访需求建议联系法院对外部门,“我一个工作人员没有任何话语权。”随后,孟某挂断电话。

记者多次联系海珠区法院办公室,无果。

第三方律师——

所有有助于发现案件客观真实的证据

无论何时出现,都可以被提交法庭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财产辩护研究中心主任胡磊表示,法院在刑事诉讼文书中直接援引13年前已废止的司法解释,属于适用法律上的明显失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1998年9月2日发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在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被明确废止。

胡磊介绍,海珠区法院2026年出庭通知书所引用的内容,与1998年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关于通知被告人、辩护人提供证人名单及证据材料的表述基本一致,而现行2021年解释的相关条款内容已发生变化,主要涉及证据审查等方面,与通知新证据、新证人出庭的程序要求并不相同。相关规定的变更,背后有着深刻的法治逻辑:我国刑事诉讼区别于英美法系的刑事诉讼,更偏向追求实体公正,客观真实。

刑事案件在法庭审理中,法院可以根据情况调查核实证据,所有有助于发现案件客观真实的证据,无论何时出现,都可以被提交法庭,以供法院查明案件真相,不因控辩双方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证据,而否定证据资格。

引用废止司法解释可能造成多方面影响

胡磊表示,法院引用废止的司法解释,可能造成多方面影响。首先,对当事人而言,可能导致程序权利的混淆,例如申请新证人出庭或新证据出示的时限、方式等要求被错误指引,影响辩护准备的充分性。

其次,对审判活动而言,容易引发当事人对司法文书严肃性和准确性的质疑,损害司法公信力。如果当事人据此提出异议,还可能引发程序争议,增加不必要的诉讼成本。

再次,从整体上看,此类情况反映出法院内部文书审核、法律更新培训或系统模板维护等方面存在疏漏,长期积累可能影响刑事审判的规范化水平。

胡磊建议,海珠区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采取积极处置措施。一方面,对已发出且尚未开庭的案件,应当尽快补充或重新发出正确的出庭通知书,同时告知当事人正确程序要求,避免对诉讼进程造成实质影响。另一方面,对于已经开庭或判决的案件,需审查该引用是否实际影响了当事人诉讼权利行使,如果确有影响,应当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例如启动再审或补正程序,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检验。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张鹏康 编辑 李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