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你听说过吗,没有法医鉴定资格竟敢出具鉴定,而在鉴定书中却又不敢署名;你听说过吗,这份虚假鉴定不仅导致刑事错判,而且还导致受害人申诉长达20年;你敢相信吗,这份连被鉴定人都未见到的所谓鉴定竟是出自天津高级人民法院。
2004年6月24日,天津市宝坻区发生一起致人重伤重残的持械聚众涉恶案。由于涉恶方有保护伞,为了重罪轻判,宝坻法院该案审判长王晓君,竟活动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没有见到受害人的情况下,由该院两位并无鉴定资质的工作人员出具了一份没有鉴定人签名的所谓轻伤鉴定,并据此判处以极端残忍手段致人重伤的行凶人一年的有期徒刑,且其不仅未被开除党籍,还涉嫌“纸面服刑”。
根据司法鉴定相关规定,司法鉴定文书必须由具备资质的鉴定人以个人名义出具,并亲笔签名或盖章。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终身负责制,鉴定人对鉴定意见承担终身责任。可见,司法鉴定实际上就是鉴定人依据所检验的实际情况,鉴定人个人的鉴定结论,所以说谁出的鉴定谁就必须终身负责,这也是鉴定人需在鉴定书中亲笔签名的必要原则。
然而当我们打开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高医鉴字第604号法医学鉴定书,不仅没有鉴定人的签名和手章,也没有鉴定人的法医鉴定资质。而同样是在当年给受害人出具的法医鉴定书中,不仅都有鉴定人签名或盖手章,也都有对鉴定人的资质介绍,这岂不是更显示出了该份的所谓法医学鉴定书的虚假。
而更令人质疑的是,该份鉴定通篇都是文证照搬,虽然仅有一句“张口受限”的所谓“检验所见”,但受限到什么程度?依据伤情检验规定,张口度小于1.5厘米和7颗牙齿折断脱落构成重伤,而该份轻伤鉴定书中为何不仅没有记载实际的张口度受限尺寸?而且也未写九颗牙齿的损坏伤情,如此之认定轻伤的依据是什么?在没有经过庭审质证的情况下,法院又是凭什么按轻伤判决?其的依据又是什么呢?
综上可见,天津高法的这份误导了刑事错判20年的虚假鉴定该否撤销,对作出该份虚假鉴定的两位鉴定人又该否追究刑事和赔偿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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