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1日,北京律协的“首都律师”网站在“行政处罚信息”栏目刊发的处罚公示显示,有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因“未按规定为律师办理社保”而受到了警告处罚。

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属于《律师法》第五十条第八项规定的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一)不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日常管理松懈、混乱,造成律师事务所无法正常运转的;(二)不按规定对律师执业活动实行有效监督,或者纵容、袒护、包庇本所律师从事违法违纪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纵容或者放任律师在本所被处以停业整顿期间或者律师被处以停止执业期间继续执业的;(四)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考核,或者经年度检查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的;

(五)不按规定建立劳动合同制度,不依法为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的;(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律师法》第五十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八)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长期以来,律师跟律所之间,究竟是不是劳动关系,究竟哪方应该承担社保费用,都是法律界一个争议话题,即便到了具体的司法裁判案件中,各地法院的裁判标准也不一。

有的法院认为,在合伙制律所,授薪律师,应该视为跟律所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仅是挂靠关系的律师,则跟律所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这是因为,薪酬律师,日常完全接受律所的管理、案件由律所指派、报酬按照跟律所的约定定期发放,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而提成律师,自己寻找或部分的依靠律所制定案源,律师一般不对其有上班考核的要求,收入多少及有无全凭律师自己发展,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例如,陕西西安市中院的(2023)陕01民辖终617号民事裁定书认定,根据上述规定,律师事务所属于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作为劳动合同的主体,但是律师事务所与律师建立的是否劳动关系还取决于双方合同的约定以及实际履行情况。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经济上的从属性,劳动者并不是为自己的经营而劳动,而是从属于用人单位,为用人单位的目的而劳动。根据涉案双方在一审中陈述,涉案律师系提成律师,律师事务所通过工资的形式给律师代发提成费用,应确认律师工资来源于收入提成,即收入来源于自己的业务收入,并非律师事务所根据律师的业务量确定其收入,表明律师未给律师事务所提供劳动,因此难以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经济从属性。同时,涉案律师的工作时间、内容由自己支配、安排,双方没有约定律师接受律师事务所的劳动管理,律师事务所不承担律师社保费用的缴纳义务,一审法院据此确认涉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正确。

以上的观点,虽然得到了很多法律人士的认可,但其实并不符合通常的律师行业管理规范和社保缴纳规定。

比如说,在上述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中明确规定,律所要按规定建立劳动合同制度,依法为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每年的律师和律所的年检考核中,无论是授薪律师还是挂靠律师,律所跟律师之间签订聘用合同,为律师缴纳社保,都是必检的项目。

再如,律师的执业档案里,不管是授薪律师还是挂靠律师,都需要提交律师和律所之间的订有约定期限的聘用合同;在律师的社保缴纳档案里,无论授薪律师还是挂靠律师,都需要提交以律所为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无论律师在执业期间发生工伤、医疗、失业、解聘等争议,相关待遇及纠纷处理,在劳动行政管理领域,都是走的劳动争议处理流程......

可见,司法领域细分的授薪律师跟律师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提成律师跟律师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说法,在律师日常行政管理和社保管理中,是并不适用的。

据此,发生了很多律师跟律师事务所之间的矛盾纠纷,例如,有律师近期发文称,自己入职某律师事务所后,每个月如数的被上交或被扣除了社保费用。最近律师发生了意外受伤入院治疗才发现,律所一直没有为自己缴纳社保,导致高额的医疗费需要自己承担。

于是,律师向律所主张医疗费损害赔偿未果之后,向多个部门反映律所的违规之处,可转了一大圈的遭遇则是,居然没有一个部门处理管理。律师想通过诉讼渠道解决,也面临着提成律师居然不受劳动关系保护的处境。

此次“首都律师”公布的律所因“未按规定为律师办理社保”受到警告处罚的案例,可不可以认为,实则确立了一个新的行业处理标准,那就是无论授薪律师还是提成律师,律所都是为律师缴纳社保的第一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