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生效判决确定:(1)主债务人偿还本金及利息;(2)连带责任保证人对主债务人应偿还的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利向主债务人追偿;(3)补充赔偿责任人对不能归还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主债务人不能履行,能否直接执行补充赔偿义务人?补充赔偿责任人能否对连带责任保证人主张先诉抗辩权?

答:人民法院应当严格依照执行依据确定的内容开展执行活动。因此,主债务人不能履行时,能否直接执行补充赔偿义务人,取决于生效判决第三项中“不能归还部分”如何理解。若“不能归还部分”是指主债务人不能归还,则主债务人不能执行时,即可对补充赔偿责任人强制执行;若是指主债务人和连带责任保证人不能归还,则应当待主债务人和连带责任保证人均不能履行时,再执行补充赔偿责任人。各方当事人对执行依据内容存在较大争议,人民法院执行人员亦认为执行依据内容不明的,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书面征询审判部门的意见。需要注意的是,连带责任保证人清偿后,主债务人的债务相应消灭,因此即便可以直接执行补充赔偿责任人,也需要注意与执行连带责任保证人之间的协调问题,避免申请执行人重复受偿。

就实体规定而言,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此处的债务人应指负担原生债务的主债务人。因此,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通常应不得对连带责任保证人主张,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主办《执行工作指导》(2022.3)总第83辑,2024年1月1日,P:20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