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求职过程中,收到心仪公司的录用通知书(Offer)无疑是件开心的事。很多人会选择在此时辞去原职,为新工作做准备。然而,如果公司在入职前突然反悔,导致求职者“两头落空”,损失谁来承担?近期,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给出了明确的司法答案。
一、 案情简介:满怀期待辞职,入职前却被“放鸽子”
原告谭某应聘被告某某公司1的“JAVA开发工程师”岗位。2024年5月31日,被告通过电子邮件向谭某发送《录用确认书》,明确录用谭某,薪资为23,500元/月,签订三年合同,试用期薪资不打折,并要求谭某于2024年6月18日报到,6月19日到岗,报到时需提供原单位离职证明等材料。
谭某收到录用通知后,口头回复同意入职。为顺利入职,他于2024年6月18日从原单位(某某公司2)正式离职,原单位出具了《离职证明》。然而,就在谭某准备与新公司签约的前一天(6月17日),被告通知他入职时间可能需要延后。之后几经沟通,6月28日被告最终告知谭某可能无法入职,让他自行安排。
谭某认为,被告的行为导致他失去原工作,又未能入职新公司,造成严重损失。他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工资损失84,000元(按3个月工资计算)及其他损失(车费、体检费、电脑维修费等)1,673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向原告发出录用通知,原告接受后双方已就建立劳动关系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基于合理信赖从原单位离职,被告却因内部管理问题无正当理由取消录用,该行为有违诚信,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综合考虑原告原收入水平、被告承诺的收入水平、另寻工作的合理期间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由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3,500元(相当于一个月工资)。原告主张的其他损失因证据不足,未获支持。
三、 绍兴律师郝小青解析:本案的三大法律要点
1. 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性质——要约
录用通知书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建立劳动关系的要约。一旦劳动者接受(明示或默示),双方即进入缔约阶段,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撤销。若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取消录用,即构成缔约过失,应赔偿劳动者的信赖利益损失。
2.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 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在发出录用通知后,无正当理由取消录用,属于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应赔偿谭某因此遭受的损失。
3. 信赖利益损失的认定
信赖利益损失包括:
- 为准备履约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如交通费、体检费、租房押金等);
- 因错失其他就业机会而造成的收入损失(如辞职后的工资损失)。
法院参照谭某原单位收入水平及被告承诺的薪资,酌定一个月工资作为损失,既保护了劳动者的合理信赖,又避免了因劳动者未及时求职导致损失扩大。
四、 绍兴律师郝小青给求职者的重要建议
1. 收到录用通知后,确认关键信息再行动
录用通知应载明岗位、薪资、报到时间、合同主体等核心内容。如对方仅口头承诺,可要求通过邮件等书面形式确认。在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前,尽量避免辞去原职或大额投入租房,除非录用通知内容明确且无歧义。
2. 保留全程沟通记录
从招聘信息、面试通知到录用通知书,所有书面或电子材料都应妥善保存。电话沟通的重要信息,可事后通过微信或邮件请对方确认。
3. 发现被“放鸽子”,及时止损维权
若用人单位无故取消录用,应尽快收集证据(录用通知、沟通记录、离职证明、支出凭证等),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同时积极寻找新工作,避免损失扩大。
4. 支出凭证要保留,否则难获支持
本案中谭某主张的交通费、体检费、电脑维修费等,因未能提供发票等证据,未获法院支持。为入职产生的合理支出,务必保留正规票据。
五、 给用人单位的合规建议
1. 招聘信息应真实,录用通知需谨慎
录用通知发出前,应确保岗位需求、编制等内部事项已确定。一旦发出,即对用人单位产生约束力,随意撤销将承担赔偿责任。
2. 变更录用计划,及时沟通并承担后果
如因客观情况确需变更录用计划,应提前与应聘者充分沟通,争取谅解。若已造成应聘者损失,应主动协商赔偿,避免诉讼。
3. 规范招聘流程,避免缔约过失风险
招聘过程中的每一个承诺都可能构成要约,HR应谨慎言行,确保所承诺的内容能够兑现。建议对录用通知的发放设置审批流程,避免因内部管理混乱引发纠纷。
六、 结语
本案是一堂生动的劳动缔约法律课。它清晰地告诉我们:录用通知不是一纸空文,用人单位发出后无正当理由取消录用,必须赔偿劳动者信赖利益损失。对于求职者而言,入职前务必擦亮双眼、留存证据;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诚信招聘、规范流程,方能行稳致远。
免责声明:本文基于公开裁判文书进行法律实务评析,旨在传播法律知识,不构成针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绍兴律师郝小青专注于劳动人事、合同纠纷及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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