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您好,我们计划承租一个房屋用途为商业的整栋房屋。目前我们得知该房屋1-2层办理过建筑工程消防验收,但是3-4层未办理。但是在这个房屋取得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我们可以凭《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办理3-4层的装饰装修的消防验收或直接投入使用吗?还是必须要先让业主方办理建筑工程的消防验收或者备案?
网友(湖北省武汉市 袁吉)2025-06-25
回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该建筑3-4层新建、改建(含装饰装修)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应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手续。
靠山屯的话:
住建部的这个回复,意思是,你这个建筑3-4层没有办理过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手续,虽然你办理了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手续,但仍然要依法办理建设工程的消防审验手续,这是两种审批,不能混为一谈。
现实中,为啥会出现这种“想法冲突”呢?我们来捋一下:
在未改制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审验(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的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这两个行政审批都是由消防部门经办(负责)的。因此,消防部门在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在公众聚集场所的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中,都会先看一下 这个建设工程是否合法(有没有消防审验过),不合法的话,要进行处罚并责令补办审验手续。这就相当于消防部门内部在互相帮忙。
但其实这是两个不同的行政审批项目。按照有关法律人员的说法,他们是分别进行的,互相不为前置的。也就是说,在消防监督检查中,不用管这个建设工程有没有经过消防审验,在开业前检查中也不用管(这个就是改制后,消防部门现行的做法),你申报了一个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检查给我,我就按开业前检查要求的检查内容(不包括建设工程的消防审验)去检查评定,没问题的话就出合格意见。
至于这个建设工程没有经过消防审验,那是法律规定中由其他部门去依法监管的,用不着消防部门多操心(法律并没有授权给消防)。
业内为此也在讨论,要修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把检查中第一项要检查的内容去掉(也就是不再检查建设工程是否经过消防审验),逻辑大概与上面说的开业前检查相同,只是目前还没能成功修改(涉及到公安在消防监督检查中的定位、责任等)。
反对的意见是,如果这个工程他没有消防审验,那我们给他检查了,给他办了开业前检查合格,是不是我们就把非法变成合法了?法律界内人士认为,那这不是一回事,消防部门只是在自己的职权内做事,其他的违法,由相关的部门去管,消防是不能包打天下的,干活是有边界的。
对此,你是怎么看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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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山屯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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