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61岁的妇女,怀疑自家5岁的孙女被邻居王某性侵。她没有报警,而是在随后的两个月里酝酿复仇计划。
她要让孙女亲眼看到伤害自己的人受惩罚,骑车带着小女孩寻觅嫌疑人的行踪。有一天,她终于发现王某后,驾驶电动三轮车直冲上去将他撞倒,随即取出早已藏在座椅底下的不锈钢菜刀,对准其头部猛砍。事后,她主动报警,等待办案民警。
此案发生在2024年4月,两个月后,王某被当地湖北石首市公安局以涉嫌强奸罪、猥亵儿童罪立案侦查。不妨设想,如果不是因为这事闹大,这样的民事案件多半还不会引起重视,事实上,在后来一审法院对这位奶奶孔某的判决中,对案由只含糊其辞地说到“本案系因邻里纠纷引发”。
现在,对性侵者的司法正义还没等来,复仇者先得到了判决:经鉴定,王某左眼盲目三级,眼部损伤程度评为重伤二级,左眼球萎缩评为七级伤残,面部遗留多处瘢痕评为九级伤残;孔某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因犯罪未遂且有自首情节,从轻判处5年7个月,赔偿被害人19.9万元。
对这个结果,社会舆论显然普遍不认可。网上几乎是一边倒地赞扬这位奶奶“血性”,有的质疑“为什么不是先判性侵”,更多的人则自发为她喊冤,认为判太重了,有一条4000多人点赞的评论不解地问:“ 既然属实,为什么要赔偿20万?为什么要被判刑?”
这难免会被法律人士看作是“情大于法”的“法盲”言论,但我很能理解这种朴素的道德愤怒。有位朋友说,如果她女儿遇到这样的事,她出离愤怒之下,也会控制不住想要当街砍人,报复嫌犯。
孔某虽然是孩子的奶奶,但由于孙女是留守儿童,她实际上也扮演着妈妈的角色,而对于孩子来说,最重要的是她能充分感受到,当自己遭遇侵犯时,能得到监护人强有力的支持和保护,因为弱小的孩子无力自我保护,此时如果监护人还不站出来,那对她的人格成长将是毁灭性打击。
总有些父母在女儿被羞辱、骚扰时,还会责怪她自己不够小心,他们没有意识到这对孩子而言是多么可怕的经历,因为这意味着:父母拒绝提供保护,且归咎于女儿自身的问题,这必然会种下一颗有毒的种子,让她误以为那些不幸是她自己造成的,出了事也最好别求助,因为连父母都不会帮自己出头。
事实上,很多女孩子在猝遇这种事时,往往是害怕得不知所措。《俗女养成记》中,女主角陈嘉玲小时候虽然妈妈再三教导她万一遭性侵如何应对,但真遇到时还是惊慌失措。万幸的是,她妈妈很快明白过来女儿遇到了什么,把她抱在怀里一直安慰她:“没事了,没事了,妈妈在这里,不要怕,不要怕。”
当然,那位奶奶的做法激烈得多,但你不难想见那是为什么:性侵、猥亵儿童这种事,就算你报警,多半也没什么用(不过“邻里纠纷”嘛)。看看这些年多少成年人之间的性骚扰事件都不了了之,就算有证据都难以惩戒对方,何况一个5岁的女孩别说取证了,只怕连话都说不清楚。到头来,就算有点什么判罚,也根本不足以重到能避免下一次。
从这个逻辑出发来看,那位奶奶与其说是想杀死嫌犯,不如说是她想以足够激烈的姿态发出一个警告:“绝不要再惹我!伤害我家人者必遭伤害。”
这是丛林社会的生存法则,因为在法律系统无法提供足够令人满意的正义时,弱者如果不想忍气吞声,很自然地就会自行寻求正义,而那几乎肯定意味着在法外另谋出路——此时,对作恶者最有效的震慑,就是古老的私刑正义。
韩国电影《妈妈别哭》中,妈妈发现刚上高中的女儿之所以自杀,是因为在学校遭多名男生性侵,而作恶者却因为都是未成年人而免于被刑求。法律不能给到期待的正义,女儿抑郁之下选择结束生命,而妈妈则在悲痛之下走上了复仇之路。
在电影《教父》的经典开场中,一贯遵纪守法的好公民邦纳塞拉,在女儿遭受侮辱、毁容之后,痛苦地发现那两位肇事者只被判三年徒刑且缓期执行,当庭释放,而那两个混蛋甚至还对着他笑!愤怒的他走投无路之下,竟然破天荒去找自己原先从来不肯往来的黑社会,因为他此时相信,只有教父“能还我们公道”。
这可能是永恒的难题,因为法律系统不可能满足我们对正义的所有期待——性侵幼女、诱奸少女、拐卖儿童,这些都属于社会大众尤为愤恨的罪行,但法律却不可能像公众向来高声呼吁的那样,不分情节轻重,一律枪毙。
法律不是约束人行为的唯一规范,在传统社会通常倒是更多依靠道德、宗教(“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和社会制裁,然而,在现代化的过程中,这些对个人行为的制约都下降了,此时才需要法律来裁决陌生人之间出现的冲突和侵权。
对一个现代化仍在进行中的国度而言,这一点尤其难。和法律界的朋友聊起,他们也时常会有无力感,尤其是对性骚扰、猥亵这样难以取证的灰色地带,法律的介入常常并不能带来让各方都满意的结果,定分止争。
棘手的是,旧道德已经瓦解,新道德尚未确立,有时就难免出现各种纷争。此时,许多人都会有这样一种感觉:“好人”如果遵纪守法,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竟然拿那些“坏人”没办法!也正因此,当出现那些公愤极大的案子时,才会有那么多人为“快意恩仇”的私刑正义叫好,因为人们想要一种“正义即刻得值”的快感。
别看公众这次一边倒地为那位复仇的奶奶叫好,同样是在湖北,武大图书馆性骚扰案,争议就大多了。因为在前一个案子里,似乎作恶者是明确的(尽管只是“立案侦查”,尚未定罪),而幼女也可说是“完美受害者”;但在后一个案子里,有的是人恐惧“诬告”多过“被骚扰”。但有一点是相同的:要争取更多人站在自己这一边,当事人必须占据道德高地,最好自己的行为在主流道德体系内是无懈可击的。
对个体的行为约束而言,舆论压力带来的社会制裁常常能起到法律无法起到的作用。英国流行歌手Gary Glitter因恋童癖臭名昭著,2015年因四项猥亵罪而被判入狱16年,当他2023年服刑过半获假释时,还没到住所,门口就已经聚满了抗议者,因为没有人想和这样一个人做邻居。
问题是,在我们国内,遭到这样“社死”的不一定是真正的作恶者,常常倒是那些有着激进权利诉求的另类。这意味着,中国社会的道德观不仅更为保守,而且难以做出调适,距离达成新的道德共识也还很遥远。
那果真毫无办法吗?却也不见得。要是拿出当年执行计划生育的架势,恐怕大部分性侵事件都会绝迹,因为这相当于弱者获得了一种“伤害我者,必遭伤害”的保障。问题是,这种你觉得“天塌了”的大事,政府从社会治理的角度来看只是“邻里纠纷”的小事,并未置于多高的优先级。
这样,我们兜了一圈,又回到了原点: 正因为一些人正确地意识到自己的权利诉求在正常渠道下无法得到支持,才不惜采取更激烈的做法。
我们很难去指责弱者,因为在这样的困局中,我们自己就随时可能成为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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