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要适用法律,要维护公正。

但是法律是抽象的,而人却是具体的。

也就是说案件是具体的,抽象的法律规则和普遍性的公正原则只有见之于个体的微观才有意义。

而同理心是打开个体微观世界的一把钥匙。

同理心是一把钥匙,它能打开对方的心锁。

我们要想得出公正的结论就必须体察入微。

但是真相总是隐于幕后。

有些法学观点认为,刑法不关注动机,不管因为什么原因触犯了刑法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不因具体情况而改变。

但是司法想要公正就必须探查背后的原因,了解嫌疑人、被告人的真实动因,能够让我们做出更加恰如其分的司法判断。

而且了解真实遭遇也让我们更能恰如其分的适用刑罚,因为我们对他们的改造效果才会有不同的预判。

同理心不仅让我们能够接近实体的公正。

最重要的还是能够预防机械执法。

现在司法的问题已经从冤假错案转移到机械执法。

案件已经成为一种负担,不再是我们施展法律抱负的机会。

这个时候,我们就容易产生一种简单处理了事的冲动。

只要是形式上符合法律的要件,我们就尽量起诉、定罪、判刑。

这样好像更快,不用费脑筋,又没责任。

此时我们封闭了自己的内心,更不愿意接近嫌疑人的内心。

这样的结果就会产生大量机械套用法律的情形出现,甚至一些违背常理常识常情的案件也会出现。

有些因为过于极端违背基本的伦理期待才会引发公众关注。

但是这些案件还只是机械执法的冰山一角,更多的因为没有“那么过分”“那么极端”而无人关注。

但是它对别人人生的影响是实实在在的。

这份冰冷感是实实在在的。

只有善意才能传递善意,而恶意只能传递恶意。

我们通过机械执法传递的冰冷感,注定会回报更加强烈的冰冷感和不满情绪。

公正不公正,人们心中有一杆秤。

也就是我们不会理解别人,其实是一种巨大的风险。

因为我们不理解别人,注定也会被别人不理解。

因为不懂得理解别人,没有共情的能力,就不能恰如其分地处理案件,就会给别人的人生带来不可逆的负面影响。

从这个意义上同理心已经成为法律人的必备素质。

至少可以避免重大司法风险的发生。

目前推行的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其实就是一种系统化的司法同理心。

是对犯罪结构以轻罪化为主体的理解,是对刑法功能有限性的理解,也是对轻罪背后社会性原因的深刻洞察。

是通过善意来激发善意,给别人机会其实也是给自己机会。

当然这并不是对犯罪人的一味妥协迁就,而是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更加具有时代性的理解。

同理心不是感情泛滥,而是在用基本的伦理观念来不断检验法律,是在将天理、国法、人情融为一体进行考量,是一种人性化的司法观念。

而人性化就是让司法有人味儿。

让普通人能接受、能理解、能认可,进一步也就能信赖。

法律只有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

司法行为是在践行法律,其践行方式也决定了法律的可信任度。

从这个意义上说,同理心是司法善治的关键。

只有立法的良法与司法的善治相结合,法治文明才有希望。

来源:职务犯罪研究。文章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