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2日,国知局公布三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吊销深圳博敖、北京凯谦巨邦、北京领时辉三家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8月8日,国知局发布系列行政处罚决定书吊销田*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吊销北京DD、合肥YSZY、北京TZQ、长沙ZX、合肥CY、北京DHRS专、深圳市LHZY七家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2025年5月,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自然人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该案件办理过程中查实,徐某非法购买企业和公民个人信息,并
利用所购买信息注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账户,进行出售牟利。
根据该线索,我局进一步核查发现,
2024年,当事人向徐某购买47套企业信息,包括企业营业执照、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电子件、企业专利业务办理系统账号信息,并以上述企业作为申请人,提交了87件由当事人自行编造的专利申请

(上次打码被批评了,这次全文公开)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圳博敖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国知处运字〔2025〕13号

当事人名称:深圳博敖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H68YF5X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衙边社区衙边学子围巨基工业园D栋D601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明香

合伙人:李明香、张宏闯

2022年7月至2023年12月期间,我局在专利申请质量监测中发现,当事人存在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经认定,当事人代理属于《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第四一一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数量特别巨大。

2025年6月2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国知处函运字〔2025〕19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及拟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于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我局认为,当事人疏于管理,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数量特别巨大,严重扰乱专利工作和专利审查工作秩序,属于《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四)项所列的违法情形,构成《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现决定作出处罚如下:

吊销深圳博敖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决定将当事人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2025年8月15日起至2028年8月14日。期满一年后,当事人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向我局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通知委托人解除委托合同,妥善处理尚未办结的业务,并向我局办理注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手续。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5年8月15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凯谦巨邦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国知处运字〔2025〕14号

当事人名称:北京凯谦巨邦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NG75N64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8号6层6702

法定代表人:李厅

股东:魏俊萍、李厅、王金亮、吴俊明、高歌

2022年7月至2023年12月期间,我局在专利申请质量监测中发现,当事人存在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经认定,当事人代理属于《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第四一一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数量特别巨大。

2025年6月2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国知处函运字〔2025〕1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及拟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于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综上,我局认为,当事人疏于管理,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数量特别巨大,严重扰乱专利工作和专利审查工作秩序,属于《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四)项所列的违法情形,构成《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现决定作出处罚如下:

吊销北京凯谦巨邦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决定将当事人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2025年8月15日起至2028年8月14日。期满一年后,当事人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向我局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通知委托人解除委托合同,妥善处理尚未办结的业务,并向我局办理注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分支机构备案的手续。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5年8月15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领时辉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国知处运字〔2025〕15号

当事人名称:北京领时辉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MA2GRG8G8E

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北街1号院21号楼3层2单元301-08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巧丽

合伙人:李巧丽、刘广途

2022年7月至2023年12月期间,我局在专利申请质量监测中发现,当事人存在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经认定,当事人代理属于《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第四一一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数量特别巨大。

2025年7月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国知处函运字〔2025〕1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及拟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于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综上,我局认为,当事人疏于管理,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数量特别巨大,严重扰乱专利工作和专利审查工作秩序,属于《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四)项所列的违法情形,构成《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现决定作出处罚如下:

吊销北京领时辉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决定将当事人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2025年8月15日起至2028年8月14日。期满一年后,当事人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向我局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通知委托人解除委托合同,妥善处理尚未办结的业务,并向我局办理注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分支机构备案的手续。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5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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