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
入库编号:2024-08-2-1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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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6民初11191号民事判决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银行作为专业机构,合同都是他们拟的,打官司怎么还会输?"
一、案情简介:一笔说不清利率的互联网贷款
2019年1月,上海某银行与庄某签订了一份《综合授信协议》,约定给庄某952万元的授信额度,期限10年。随后,庄某的几位亲友庄乙、庄丙等签了保证合同和抵押合同,为这笔贷款兜底。
同年1月31日,庄某通过银行手机银行在线签了《借款合同(网签版)》。合同约定:贷款额度530万元,分两笔发放(2019年1月31日放330万,3月8日放200万),期限到2022年1月30日,原本约定按月结息,后来补充协议改成按半年结息。
这份线上合同的利率条款写得模糊:只说银行有权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利率,借款人提款前需确认利率,最终以电子数据记录为准,但没写具体是多少。
贷款发放后,庄某一直正常付息到2020年2月,之后开始逾期。2021年3月,银行起诉要求庄某还钱,并主张逾期利息按LPR上浮50%计算。但法院审理发现银行提供的系统截图里,借款利率显示为7.221%,却拿不出庄某提款前确认过这个利率的证据。
最终,法院认定:借款利率约定不明,判决庄某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而非银行主张的LPR上浮50%支付利息,其他担保人承担相应责任。
二、争议焦点:线上贷款,利率谁来说清楚
这个案子的核心争议不是该不该还款,而是到底按多少利率还款。银行的理由是:系统里存了利率记录,而且庄某一直没对扣款提异议,应该算他默认了。但法院不这么认为:
1. 利率是借款合同的核心条款,必须明确、具体。
就像你去买东西,商家说价格以系统记录为准,但你没看系统就付款,事后发现被多收了,商家也得拿出你确认过价格的证据才行。
2. 线上合同的电子数据不是免死金牌。
银行说系统里有利率记录,但这些记录是银行单方生成的,不能直接证明庄某提款前确认过。法律上,电子数据要成为有效证据,得能反映双方合意。
3. 银行没尽到举证义务。
法院让银行提供庄某提款的流程页面、确认利率的记录,银行拿不出来。这种情况下,只能按交易习惯、市场利率来定——法院最终选了贷款时的基准利率。
三、律师点评:
对金融机构:
利率条款要看得见、看得懂。线上合同别玩文字游戏,必须明确写清年利率多少,逾期上浮多少,别用以系统记录为准这种模糊表述。
留存双确认证据。借款人提款时,必须有点击确认利率的页面截图、短信/APP推送的确认记录,最好能和合同条款一一对应。
别依赖系统自动扣款当默认。借款人没对利息提出异议,不代表他认可利率——法律上沉默不能直接视为同意。
对借款人:
签线上合同别光点同意。重点看利率、逾期费这些关键条款,截图保存;提款前一定要确认实际执行的利率,别等逾期了才发现被收了高息。
利息扣款要核对。如果发现扣款金额和合同约定的利率不符,及时联系银行核实,保留沟通记录,这可能成为你维权的证据。
互联网时代的金融交易,效率高了,风险也藏在看不见的条款里。法律不会因为一方是专业机构就降低对公平的要求,每一笔贷款的利率,都该是双方看得明、说得清的约定。对金融机构来说,技术不是遮羞布,合规才是护城河;对借款人而言,签字前的每一次核对,都是在为自己的权益上保险。毕竟,金融的本质是信用,而信用的基石,从来都是透明与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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