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蓄意杀人!江苏启东,女子摘了一点西红柿一家人吃,结果吃完后感觉嘴里发麻、腹痛恶心,村民告诉他们,女子66岁的邻居老太早上刚往她家菜地里打药了!原来,女子的公公和邻居发生了一点口角,双方吵了几句,邻居怀恨在心蓄意报复!
据封面新闻报道,卜女士家住启东市某村,卜女士家有自己的院子,平时她在家的主要任务是做家务,帮忙干点农活,以及照顾三个孩子。
卜女士的公婆和卜女士是分开住的,但是离卜女士很近,卜女士和孩子几乎每天都要去公婆家走一趟,三代人其乐融融。
今年6月底的一天,因为一点鸡毛蒜皮的小事,卜女士的公公和66岁邻居老太发生了一点矛盾,双方吵了几句嘴,前后只持续了几分钟。
邻里之间偶尔有点小摩擦很正常,谁也没有将这件事放在心里,没想到,邻居老太竟然在心里记恨起来卜女士一家。
29日的傍晚,卜女士要做饭,于是就去自己家菜地里摘菜,看到菜地里的圣女果红了,卜女士摘了一些,又去西红柿地里摘了几个西红柿。
回到家后,卜女士把圣女果清洗了一下,自己边洗边吃了一些,其他装在盘子里用糖腌了起来,冰镇着准备晚上孩子回来了吃。另外,卜女士又用新摘的西红柿做了个番茄鸡蛋汤给孩子喝。
可是,做好饭后,卜女士逐渐感觉有点不舒服起来,头晕乎乎的,肚子也疼了起来,还有点恶心。三个孩子回来吃完饭后,也相继出现嘴周发麻,腹痛、恶心等症状。
卜女士不知道这是怎么了,但是这种情况肯定不对,于是她立即叫人,带自己和三个孩子一起去检查,检查结果显示,母子四人中毒了!
第二天,这件事在村里传开了,有邻居告诉卜女士,事发当天一大早,有多人看到那个和卜女士公公吵架的邻居往卜女士家菜地里喷了农药。
卜女士顿时汗毛直竖,于是立即报了警。民警调查后得知,66岁邻居老太和卜女士的公公吵完架后怀恨在心并伺机报复,知道卜女士一家每天都在菜地摘菜吃,就往菜地里喷了农药。
本案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分析?邻居老太的行为应该如何认定?应受什么处罚?
1、邻居老太的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还是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此次事件中,卜女士母子四人经救治未失去生命,但邻居老太明知往菜地里喷洒农药会导致食用者中毒甚至危及生命,仍实施了这一行为,其主观上具有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足以危害他人生命健康的行为,已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即使老太的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对卜女士母子四人的生命安全造成了重大威胁,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所以严格来讲,此事已经属于刑事案件,并非一般违法行为。
2、老太已经66岁,是否能免除处罚?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邻居老太66岁,并不在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年龄范围内。
并且,在司法实践中,年龄并非免除处罚的绝对理由,只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就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邻居老太心智正常,有能力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后果,因此不能免除处罚。
3、卜女士是否可以进行索赔?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卜女士及其孩子因邻居老太的投毒行为遭受身体伤害,产生了检查、治疗等费用,以及可能因误工、影响学习等造成的损失,都有权要求邻居老太进行赔偿。
事情最后,因邻居老太的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且案发后主动交代了其违法行为,最终,民警对她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对她处以了14日的行政拘留。
牙齿还有咬到舌头的时候,邻居之间发生矛盾是再正常不过的事,但是以极端方式发泄进行报复,太不可取了!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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