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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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按撤回上诉处理” 的裁定是法院针对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未预交上诉费等情形作出的程序性裁判。
那么,当事人对按撤回上诉处理的民事裁定申请再审,能否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中明确:
当事人对按撤回上诉处理的民事裁定申请再审,法院不应受理,如进入审查程序应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最高院认为,
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虽仅规定了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两类裁定可以申请再审,但从立法技术及司法解释的原意来看,有且只有这两类裁定可以申请再审。
民事诉讼法对于裁定的类型规定了十一种,在审判实践中,裁定种类更是繁多如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诉程序均适用裁定结案,对管辖权异议、保全和不予执行、准许和不准许撤诉、中止和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等亦由法院作出裁定。
上述裁定一般是解决诉讼或非诉讼的程序性问题,不涉及案件的实体审理,而且有相应救济途径如提出复议、异议等,此类裁定申请再审既无必要也缺乏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对 “可申请再审的裁定” 采取严格列举模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
该条款明确将可申请再审的裁定限定为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两类,核心原因是这两类裁定直接涉及当事人的 “诉权行使”—— 不予受理否定了当事人的起诉资格,驳回起诉剥夺了当事人的实体审理机会,均属于对诉权的根本性否定,需通过再审程序特殊救济。
而 “按撤回上诉处理” 的裁定,本质是对上诉人 “放弃上诉权利” 的程序性确认(如未按时预交上诉费、无正当理由缺席二审庭审),并未否定当事人的诉权或实体权利,因此未被纳入法定可再审裁定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2002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曾规定,符合再审条件的此类申请可受理。但随着 2015 年、2022 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修订,该批复因与 “严格列举可再审裁定” 的新规则冲突,已不再适用。
周军律师提醒,“按撤回上诉处理” 的裁定,本质是对上诉人 “放弃上诉权利” 的程序性确认,未被纳入法定可再审裁定范围,因此不能申请再审。如遇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76辑)《民事审判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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