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
入库编号:2023-01-2-103-002
关联索引:
一审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2民初20号民事裁定
二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冀民终447号民事裁定
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238号民事裁定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我们银行给企业放了贷款,结果企业员工因涉嫌职务侵占被查,这种情况下,我们还能起诉企业和担保方要钱吗?"
一、案情简介:3000万贷款逾期,起诉却被驳回
2015年12月,河北唐山一家银行(简称"某银行")与迁西某商贸公司(简称"商贸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约定银行向商贸公司发放3000万元贷款,期限1年,月利率7.41‰;同时,由唐山某担保公司(简称"担保公司")提供抵押担保。
贷款到期后,商贸公司仅还了部分利息,本金3000万及500多万利息一直没还。银行多次催讨无果,2018年将商贸公司和担保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还本付息并承担担保责任。
但一审唐山中院却裁定驳回起诉,理由是:担保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本案可能与刑事案件关联,需等刑事程序终结后再处理。
银行不服上诉,河北高院二审维持原裁定;银行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1年底,最高法作出裁定:撤销一、二审驳回起诉的裁定,指令唐山中院重新审理此案。
这意味着银行终于能通过民事诉讼向商贸公司和担保公司主张权利了!
二、争议焦点:员工涉刑,民事起诉该不该等一等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当企业员工涉嫌刑事犯罪时,债权人起诉企业及担保方的民事诉讼,是否必须先刑后民?
一审法院认为:董某某作为担保公司法定代表人,其涉嫌的职务侵占行为与本案贷款存在关联,因此民事案件应中止或驳回,待刑事程序终结后再处理。
但银行反驳称:贷款合同是银行和商贸公司签的,担保合同是银行和担保公司签的,董某某个人的犯罪行为和这两份合同是两码事,不应影响银行主张民事权利。
最高法最终支持了银行的诉求,关键在于对同一事实的认定。
三、裁判要旨:如何判断刑民是否同一事实
最高法在裁定中明确了刑民交叉案件的核心规则:判断是否构成同一事实,要看两点——主体是否相同,基本事实是否竞合。
具体到本案:
1. 主体不同:刑事案件的责任主体是担保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某某,而民事案件的被告是商贸公司和担保公司。董某某并非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两个案件的主角不一样。
2. 基本事实无关:刑事案件的事实是董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而民事案件的事实是商贸公司是否违约、担保公司是否应承担抵押责任。即使董某某犯了罪,只要商贸公司确实收到了贷款、未按期还款,银行的权利就应受保护;反之,若商贸公司没收到钱,那也是商贸公司与董某某之间的内部纠纷,不影响银行按合同约定向商贸公司主张还款。
最高法认为: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不构成同一事实,应刑民并行,银行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
四、律师点评: 1. 先刑后民不是万能挡箭牌
很多当事人误以为,只要案件涉及刑事犯罪,民事起诉就必须等一等。但实际上,只有当民事案件的基本事实与刑事案件完全重合,法院才会驳回起诉。若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事实与刑事案件无关,完全可以单独起诉。
2. 保留证据是关键
本案中银行能胜诉的关键之一,是有完整的贷款合同、放款凭证、还款记录等证据,证明商贸公司确实收到了贷款且未履行还款义务。若证据缺失,即使程序上符合受理条件,实体上也难以胜诉。
3. 关注最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金融借款纠纷,为刑民并行提供了明确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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