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司法观点50,群发虚假信息并引导被害人转移资金到指定账户的构成诈骗罪

1、张凯闵等诈骗案,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十八批指导性案例

2、被告人张凯闵,男,34岁,台湾省居民,无业,北京市。

3、张凯闵等52人2015年至2016年先后在印度尼西亚和肯尼亚参加对中国大陆居民进行的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集团,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过程中,各被告人分工合作,对中国大陆居民的手机和座机电话进行语音群呼“有快递未签收,经查询还有护照签证即将过期,将被限制出境管理,身份信息可能遭泄露”等,当被害人按照语音内容操作后,将电话转接至冒充公安局办案人员的二线话务员谎称“因泄漏的个人信息被用于犯罪活动,需对被害人资金流向进行调查”,欺骗被害人转账、汇款至指定安全账户,如果有被害人对公安冒充的二线话务员仍有怀疑,二线话务员再将电话转给冒充检察官的三线话务员继续实施诈骗。至案发,张凯闵等被告人骗取75名被害人共2300万。

4、北京市二中院一审判决张凯闵诈骗罪15年,罚金1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

5、司法观点,张凯闵等人先后出境参加电信诈骗犯罪集团,在境外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通过虚构被害人个人信息泄露、涉嫌违法犯罪、需配合清查资金等事实,诱使被害人按照被告人的要求进行转账或汇款,诈骗被害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均应予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