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
入库编号:2023-08-2-103-011
关联索引:
一审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1民初45号民事判决
二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豫民终949号民事判决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一、案情简介:一场高息借款引发的官司
几年前,某银行想给某投资公司放2亿元贷款,但直接放贷不符合监管要求,于是通过信托通道操作——银行先和某信托公司签合同,委托信托公司把钱借给投资公司。2018年12月,信托公司和投资公司签了《资金信托贷款合同》,约定:贷款2亿,期限1年,年利率6.65%;如果逾期,罚息、复利都是正常利率的1.5倍,另外还要收违约金。
为了担保这笔债,投资公司还把持有的某基金公司49.703%的份额质押给信托公司,但后来因为市场监管部门不给办质押登记,双方商量着用承诺函代替登记。
贷款到期后,投资公司没还清钱。2020年,信托公司把这笔债转给了银行,银行直接找投资公司要钱。银行起诉时,不仅要求还2亿本金,还主张按合同算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算下来综合利率超过50%!
投资公司急了:“这么多利息加起来根本不合理,法律肯定不支持!”另外,他们还辩称:“质押没登记,银行根本没优先受偿权!”
二、争议焦点:高息组合拳,法律管不管
这起案子的核心矛盾有两个:
1.金融借款合同约定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总和超24%,法院支持吗
投资公司说,这些费用加起来快50%了,远高于银行的实际损失,属于高利贷,不该全支持。银行则认为,合同是双方自愿签的,条款有效,必须按约定还。
2.没办登记的合伙企业份额质押,银行能优先受偿吗
投资公司质押了基金份额,但因为没法登记,只签了协议。银行认为,协议有效,自己有权优先受偿;投资公司则说,没登记等于没质押,银行没这个权利。
三、法院裁判要旨:高息踩线,质押有效但无优先
法院最终判银行部分胜诉,关键结论如下:
1. 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总和超24%的部分,不支持
法院认为,虽然合同里约定了各种费用,但法律不允许金融机构漫天要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等规定,金融借款合同中,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等费用总和如果明显高于借款人实际损失,法院可以调整。本案中,银行主张的综合利率超50%,远高于24%,因此法院只支持24%以内的部分。
2. 未登记的合伙企业份额质押,不能优先受偿,但能普通清偿
法院指出,根据原《物权法》(现《民法典》)规定,基金份额质押需要在相关部门登记才生效。本案中,双方没办登记,所以质押权没物权效力,银行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但质押协议本身是有效的,银行可以要求用质押的基金份额折价、拍卖或变卖来还债,只是不能优先于其他已经登记的债权人。
四、律师点评:金融机构和借款人都该知道的红线
对金融机构:
签合同时别贪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加起来别超年利率24%。虽然合同是双方自愿签的,但法律会兜底保护借款人,超过部分法院不会支持。另外,担保措施要登记!比如股权、基金份额质押,一定要去相关部门办手续,否则无法取得优先受偿权,风险大大增加。
对借款人:
遇到高息催收别慌!如果对方主张的利息、罚息等总和超过24%,可以主动向法院提出超出部分无效的抗辩。另外,担保合同别乱签——如果质押物没登记,虽然不影响合同效力,但可能无法对抗其他债权人,记得问清楚登记这件事。
法律是杆公平秤,守好底线方长远。金融的本质是信用,不是利滚利的游戏。法院的这份判决,既保护了金融机构的合法债权,也防止了借款人陷入高息陷阱,真正体现了公平二字的分量。无论是放贷还是借款,守住法律红线,才能走得更稳、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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