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邹玉杰律师; 做一辈子刑辩,防一万人失足……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罪在司法实践中常因均出现死亡结果而难以区分,但二者在法律性质、构成要件及量刑逻辑上存在本质差异。
以下从核心区别与深层联系两方面展开分析,并结合实务判断标准提供清晰指引:
一、核心区别:主观故意与行为危险性的分野
1.主观罪过内容:伤害故意 vs 杀人故意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行为人主观上仅具有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如追求轻伤、重伤结果),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持过失心态(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
例如,徒手殴打他人非要害部位,因被害人跌倒撞击头部死亡,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无预见或轻信可避免。
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明知行为会导致死亡结果并积极追求或放任。
例如,持刀连续刺扎被害人胸腹部等致命部位,即使未明确供述杀人动机,仍可通过行为推断杀人故意。
关键区分点:
是否“明知行为可能致命并接受该结果”。司法实践中需结合工具(如刀具、砖块)、打击部位(头部、心脏)、力度(多次击打)等客观证据反推主观心态。
2.行为危险性:伤害行为 vs 致命行为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行为通常不具有直接致命性,死亡结果多因偶然因素引发,如被害人特殊体质(心脏病)、跌倒撞击、医疗延误等。
例如,轻微推搡诱发他人未知心脏病死亡,若行为人无法预见,可能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或意外事件。
故意杀人罪:
行为具有高度致命性,直接针对生命要害,手段残忍或持续攻击。
例如,掐扼颈部致窒息、枪击头部,即使因抢救及时未死亡,仍构成故意杀人未遂。
3.刑罚梯度:结果加重犯 vs 独立重罪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属于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法定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不过,司法实践中量刑轻于故意杀人罪,尤其对非预谋、赔偿谅解的案件,较少适用死刑。
故意杀人罪:
法定刑为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死刑适用更严格,需满足“罪行极其严重”(如预谋杀人、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恶劣)。
二、深层联系:死亡结果下的法律评价交叉
1.客观结果重合与因果关系认定
二者均导致被害人死亡,需证明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但判断逻辑不同: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中,若死亡由罕见介入因素(如极端特殊体质)导致,可能中断因果关系,认定为意外事件;
故意杀人罪中,即使存在介入因素(如被害人拒绝治疗),只要行为具有致命性,仍不中断因果关系。
2.司法实践中的定性争议与转化
部分案件因证据模糊可能存在定性争议,需通过综合要素判断:
案件起因:琐事冲突 vs 报复、奸情等深仇大恨;
行为节制性:攻击是否持续至“非死不止”(如捅刺一刀后停手 vs 连续捅刺);
事后表现:是否主动救助(如拨打120)、是否伪造现场。
3.法律拟制与想象竞合
法律拟制:
某些罪名中致人死亡的行为被直接拟制为故意杀人罪,如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聚众斗殴致人死亡。
想象竞合:
以危险方法杀人同时危害公共安全的(如驾车冲撞特定仇人致多人伤亡),可能同时触犯故意杀人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择一重罪处罚。
三、实务判断三步法:从客观到主观的穿透式分析
- 行为致命性评估:是否使用凶器、攻击要害部位、持续攻击?是→倾向故意杀人罪。
- 死亡结果关联性:死亡是否因行为直接导致?若介入因素(如医疗事故)独立导致死亡,可能降低主观恶性。
- 主观故意推定:结合起因、工具、事后态度综合判断。例如,“报复杀人”动机+致命工具→杀人故意;“临时冲突”+非致命工具→伤害故意。
两罪的核心差异在于主观恶性程度: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是“伤害故意+死亡过失”,而故意杀人罪是“杀人故意+死亡放任/追求”。
准确区分既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避免客观归罪),也体现对生命权保护的精细化——前者聚焦伤害行为的过限后果,后者直击对生命的直接侵害。
在辩护策略中,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可通过“主观无杀人故意”“因果关系中断”等路径争取降格量刑,而故意杀人罪辩护需重点围绕“情节较轻”(如防卫过当、义愤杀人)或证据瑕疵展开。
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
亳州律协刑委会主任,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谯城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
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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