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情电话卡本应是家庭幸福美满的象征,
如今却成了伤害感情的“武器”。
儿子擅自利用主卡权限,
将父亲手机号码恶意停机,
致其生活陷入不便。
近日,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父亲老张为方便家庭通讯,与儿子小张在某通信公司办理了主副卡套餐业务。双方约定,老张使用的号码作为小张主号码的副卡,由老张统一支付日常费用。
该副卡号码长期由老张实际使用,并绑定了其个人银行、社交平台等账号,是其日常生活和社交的重要纽带。
后因家庭矛盾导致父子关系恶化,小张遂利用主卡人权限,在未告知老张的情况下,擅自向运营商申请将副卡号码报停。此举让老张与外界“失联”,日常生活和金融活动受到了严重影响。
经与小张沟通无效、向运营商申诉无果后,老张为维护自身权益将儿子小张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自己为该手机号码的实际使用权人,并判令小张协助将将副卡号码变更登记至自己名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手机号码属于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和一定的人身属性。因此,手机号码可视为一种用益物权,可参照用益物权的相关规定进行保护。副卡手机号码在通信公司系统中登记的使用者为老张,且该号码长期由老张个人使用并支付套餐费用,老张已合法取得了该手机号码的使用权。为方便家庭通讯,老张手机号码被列入小张名下的主卡号码套餐中,小张停用该副卡号码侵害了老张的使用权,老张要求小张将该副卡号码从原套餐中剥离出来变更登记户主至自己名下,符合民法典保护用益物权和《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关于实名制的规定,应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老张为副卡手机号码的实际使用权人,被告小张应协助老张将副卡手机号码变更登记到老张名下。目前案件已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手机号码作为一种具有特定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网络虚拟财产,其权属的认定不能仅依据电信服务合同中的登记形式(如主卡人、副卡人),而应综合考虑谁长期、连续、和平地实际占有和使用该号码。
小张作为主卡用户,享有管理副卡的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必须基于善意和正当目的。其因家庭矛盾恶意报停父亲正在使用的号码,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客观上侵害了老张对该号码的合法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构成了权利滥用和侵权。
家庭成员间处理共有或关联财产,包括虚拟财产时,应遵循诚信、友善原则,不得恶意损害他人权益。消费者在选择电信服务时,应注意阅读合同条款,了解自身权利。一旦发生争议,应注意保存好实际使用号码的证据(如长期缴费凭证、通话记录、绑定服务证明等),并通过合法途径寻求救济。电信运营商在办理涉及变更用户重要权益的业务时,也应尽到合理的审核义务。
来源: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作者:李如鹰、杨永
编辑:夭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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