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1月1日起实行的《教师法》第三条和第四条明确: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在2018年1月20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有一点被明确:确立公办中小学教师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特殊的法律地位。中小学教师被认定为国家公职人员,虽然不是指公务员但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这种提法具有提高教师地位的倾向性。
尽管如此,但一直以来很多地方都存在着拖欠、克扣或挪用教师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乡村生活补助、乡镇工作补贴、班主任津贴、课后延时服务补助甚至是地方缴纳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和社保费用等等。这种做法本身就是严重违规和违法行为,挫伤了教师从教积极性,影响了教师的生存和生活。
教育部2023年工作要点所提及的“对教师工资待遇保障不到位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的这个说法是掷地有声的,同时也是对之前很多地方一直存在的拖欠教师工资和津补贴甚至住房公积金和社保费问题的直接回应,这也表明教育部已经意识到了这种拖欠教师工资现象的普遍性以及解决教师工资待遇保障的紧迫性。
要想实现“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公务员”这项目标任务就要解决地方存在的克扣问题以及对在调整公务员工资待遇尤其是津贴补贴时没有同时间、同幅度考虑中小学教师的行为实行严厉问责,对于随意拖欠教师工资和津补贴的地方更是要严惩不贷以督促地方政府对教师工资待遇落实到位。
国家正式确立公办中小学教师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特殊的法律地位之后,同时配套实施相应的教育公务员制度或者特殊公务员制度也是有可能的,同时也是势在必行!我们之所以说要实施教育公务员制度或者说特殊公务员制度,主要考虑到教师的身份属性、法律地位的特殊性。
教育公务员或者特殊公务员制度实际上在国外也不少见,像法国、德国、日本、韩国这些国家的教师就是教育公务员,或者说是特殊公务员。为此,这些国家还制定了教育公务员法和特殊公务员法。不管是从教育自身的发展需要,还是从目前教师队伍建设的现状来看,都需要尽快配套、出台实施教育公务员或特殊公务员制度。
这样做不仅可以吸收更多的优质生源就读师范院校进一步夯实基础教育的师资力量,为师范院校选拔优质生源创造条件,也可以让已经进入教师行业成为教师的人安心基础教育工作。既然教师都具有法律地位的特殊性了,那就实施教育或特殊公务员制度吧,让教师的地位和待遇不低于或高于公务员,使教师成为最令人羡慕的职业吧!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制度,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应当按时足额发放。公务员综合收入因地区、职级差异明显,高收入地区可达25万/年,中等地区约18—20万,基础地区约10万,整体稳定性强。但愿实施教育或特殊公务员制度能让教师工资“不低于”目标得以真正实现,你赞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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