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打官司都会遇到诉讼费究竟应该是在官司结束以后法院直接按照判决书退费,还是等执行阶段由法院从败诉方执行的问题。
在之前很长的时间里,法院普遍是采取着后者的做法。甚至一度出现了,有法院在判决书中直接规定,原告预交的诉讼费,在执行阶段由被告直接交付给原告。“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可问题是,执行不到怎么办?
这样的做法,一是不符合判决书上的字面意思。判决书上明明写的是,原告承担若干元诉讼费,被告承担若干元诉讼费,可原告在起诉时多缴纳的诉讼费,为啥要视被告的执行情况来决定,一旦被告处执行不到诉讼费,岂不是要自认倒霉?
二是不符合诉讼费收费办法。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最高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对原告胜诉的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人民法院应当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退还原告,再由人民法院直接向被告收取,但原告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被告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年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明确规定,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
如此具有常识性和规定性的诉讼费退还要求,却在很长的时间里得不到司法实践中的贯彻落实。为此,在此前的司法文件中,上级法院都是三令五申的要求,最后不得不出台专门规定落实。例如,山东省高院2018年9月27日颁布的《关于规范全省法院诉讼退费工作的通知》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原告胜诉后,全省三级法院应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退还预交诉讼费,做到“应退尽退,一次退清”。
具体的现实执行情况呢?近日,有律师撰文讲述了自己的退费遭遇:虽然听闻上级法院要求案件裁判文书生效之后,案件受理费按照判决条款直接退还,而且可以网上申请退费。
可是,自己在网上申请了退费,可一直没有人给审核。本是号称让人少跑腿的网上办事,可也造就了没人对接、没有期限,打电话过去催办,得到答复是,“等着吧”,再无下文。
从三月份一直等到了八月份,无奈只好亲自去法院催办,从法官到书记员,从财务室到信访办的找了一圈,还是没人能给出一个准确的答复。明明是司法解释里的明确规定,明明是上级法院的明文公开规定,为何落实起来这么难呢?
以上律师的遭遇和吐糟并被个例。还有律师撰文称,自己代理的案件被法院裁定驳回了,裁定书上明确写着,预交的诉讼费退还原告,可自己历经几年网上申请了数次,均被驳回了。给出的理由是,需要当事人先出具收据才行,而且对接收人有具体要求。好不容易符合了要求,书记员称他们那边审核合格了,但后期还有财务室、庭长和院长的逐层审批。一个案件的退费,从2022年申请到2024年,还没退回来。
有律师讲述了自己一个撤诉案件的退费过程:收到撤诉裁定时,就将退费申请移交给法院了,可等了几个月也没有等到退费下来,期间打了数次电话催办,电话都是好不容易才打通的,从法官到书记员,再到退费窗口,得到的答复居然是,“没有收到任何材料”。
不得不现场到法院去催,终于找到了将审批通过了大半年“退费审批单”,得到的答复是,会移交退费窗口的,让继续等待吧。又等了两个月,还是没有等来,又到法院退费窗口去催。窗口称他们是银行人员不是法院人员,让联系法官。终于给法官办公室打通电话,书记员把退费审批单拿到立案大厅,交给了退费窗口。窗口答复,再回去等两个月左右吧。
帖子的留言区,网友们给出了这样的解释,或许存在着问题的真正答案。
有网友留言是,现在的法院财务管理越来越严格,此前只要法官审核一下就可以填发的退费通知,现在需要法承办法官、庭长、财务人员、分管财务院长等多环节审批。这层层的审批环节,都需要不同的书记员、法官助理转办,有一个环节搁置起来了,也就没有下文了。
也有网友留言是,诉讼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取的诉讼费,直接按比例上交省级和地方财政了,可等到退费的时候,则需要法院凭单据到地方财政里支取。正所谓收钱容易还钱难,一是现在财政审查越来越严,二是遇到财政困难的,难度可想而知。退费规定虽然明确法院负责退费,背后的实际上需要财政退还,难敌无米之炊。
也有网友的留言是,诉讼费的收取及退还事关国有资产,不仅涉及到以后的审计问题,需要处处谨慎,更涉及到地方财政盈余的问题。要知道,法院也是有收费考核要求的,退还的积极性可想而知了。
看了网友的以上解释,不知道那些吐槽退费难的当事人及律师,是否能找到了自己遭遇的症结所在?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