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韦某某故意杀人案的判决一出来,不少人都有疑问:
兰女士虽重伤至生活不能自理,但终究没失去生命,为什么韦某某还是被判处死刑?
其实只要看懂刑法里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就会明白这个判决不仅不重,反而精准体现了司法对暴力犯罪的评价逻辑 —— 量刑从来不是只看 “有没有死人”,而是要综合评判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行为危害和对法益的侵害程度。
先从故意杀人罪的认定说起。很多人觉得只有造成死亡结果才算故意杀人,这其实是对法律的误解。根据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的核心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只要行为人带着这个故意实施了杀人行为,哪怕因为客观原因没成功,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韦某某的行为就是典型的有预谋杀人,他提前准备好尖刀和硫酸,专门跑到兰女士工作的瓷砖店,等警察离开后立刻动手,从准备工具到选择时机,每一步都透着明确的杀人意图,这已经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再看他的犯罪过程有多恶劣。一开始是朝兰女士头面部、腹部捅数十刀,这些都是致命部位;被同事赶出去后,他没放弃,反而折返回来泼硫酸,要知道硫酸对人体的伤害是毁灭性的,这一步明显是想让兰女士彻底失去生命或者陷入绝境;再次被阻拦后,他又跑到附近餐饮店拿菜刀,砸破玻璃门继续砍,全程没有丝毫犹豫,暴力程度不断升级。
要不是现场工作人员及时制止,兰女士肯定活不下来。这种情况下,被害人未死亡是“意志以外的原因” 导致的未遂,不是韦某某自己收手,法律上这种未遂情节,在行为极其恶劣时,根本不足以从轻处罚。
还有,量刑时,必须考虑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韦某某只是因为追求未果,就用这么残忍的方式进行报复,把自己的私欲凌驾于他人生命之上,主观上毫无对生命的敬畏;他在公共场所实施暴力,不顾他人阻拦,严重破坏了公共秩序,也让公众对自身安全产生恐慌,社会危害性极大;事后他不仅没有任何悔意,还拒绝赔偿兰女士的医疗费,连最基本的歉意都没有,人身危险性丝毫未减。
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要和罪行的严重程度、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相匹配。韦某某的行为虽然没造成死亡结果,但已经让兰女士失去了正常生活的能力,摧毁了她的人生,其危害程度和杀人既遂相差无几。法院判处他死刑,正是综合考虑了这些因素,不是“以命抵命” 的机械判决,而是对恶行的精准惩戒。
刑事量刑,从来不是“一命抵一命”。它更注重行为人到底怀揣着怎样的恶意,实施了怎样的恶行 —— 因为守住对恶意的底线惩戒,才能守住每个人的生命安全底线。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