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记者采访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得知,该院对一名法律文书生效后多次以侮辱性数字转账、骚扰申请执行人的被执行人王女士(化姓)依法处以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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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查明,王女士名下确有存款,具备履行能力,其转账行为明显属故意侮辱,已构成对司法权威的挑战和对申请人人格的贬损。依法对其处以5000元罚款,并责令其当面道歉。

法官提醒,公民应在法律框架内理性解决纠纷,任何挑衅司法尊严、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都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来源:三湘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