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北京律师侯某被自己的当事人李某投诉,投诉其将案卷材料通过微信发给自己进行核实。
据悉,侯律师接受委托后,检索了相关案例,会见了投诉人,与投诉人案件的被害人进行了沟通,取得了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并为投诉人成功办理了取保候审。侯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进行了阅卷,与案件的承办检察官就案情及投诉人认罪认罚等事项进行了沟通,后投诉人在其他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照理说,辩护律师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辩护成效。即便是侯律师将案卷材料发给投诉人核实,也是有助于投诉人进行辩护,是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权益的体现。律师和委托人,本是同根生的利益共同体,是战场上的亲密战友。委托人出律师费,律师尽最大力量为委托人辩护,尽最大可能维护其合法权益。但谁也不可能会想到,战场未上,律师就遭到“亲密战友”的“背后一刀”!这使我联想到10多年前重庆“打黑”中的龚刚模检举揭发其辩护律师李庄教唆其翻供一事。一起起“农夫与蛇”的故事在辩护实践中上演,令人唏嘘不已,促使笔者思考为什么会连续出现此类事件?
我想当事人之所以“出卖”自己的辩护律师,不外乎有两个方面动机:一是为了要回律师费。这在李某投诉侯律师的案件中体现得非常鲜明。有地方的律师行业投诉报告数据显示,有律所单月投诉量竟达173 件。通过投诉律师的方式讨回律师费,正在成为一种社会现象,哪怕是之前已经签了委托合同的。二是为了立功减刑,不惜投诉甚至诬陷自己的辩护律师。辩护律师成了他们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这在当年的“龚刚模案件”中表现突出。无论出于何种动机,辩护律师的执业风险陡增。长此以往,律师在行使辩护权时必然心有余悸,战战兢兢,如履薄冰。不仅需要防范公权力机关的职业报复,还需要警惕稍有不慎和“越雷池一步”遭自己当事人投诉风险。刑事案件委托律师辩护率本来就不高,如此只会使律师在决定是否接受刑事辩护业务时“望而生畏”,长此以往,有效辩护难以实现,冤假错案必然丛生。
有人提出律师在接受委托前,应当识别“准当事人”的品行。但在笔者看来,这未免有些强人所难,在有限的时间内,律师通过见面会谈和交流,不可能对未来可能的当事人品行进行准确判断,律师不可能“先知先觉”地预测当事人是否会投诉自己。
手机的普及和录音功能的使用,不可避免地使“别有用心”的当事人在与其辩护律师交谈时,秘密录音,以便日后作为投诉律师的证据使用。因此,律师在与自己的当事人交谈时一定要做好防备,谨言慎行,不可有违规语言。例如,不能进行结果承诺,更不能讲自己与某司法官熟识,可以让其给予“关照”。尤其不能私自收取各种名义的“打点费”“疏通关系费”,因为这很危险。一旦当事人投诉,要么涉嫌行贿犯罪,要么涉嫌诈骗犯罪。如此置律师于极端危险境地。来自当事人的恶意投诉行为愈演愈烈。针对实践中恶意投诉律师行为,深圳律协、四川省律协、陕西省律协等均出台了《恶意投诉行为处理规则》。恶意投诉的本质就是滥用民事投诉权利。《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主要目的”行使民事权利的构成民事权利滥用。我国《民法典》第132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对于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所称的滥用民事权利,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行使的对象、目的、时间、方式、造成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的程度等因素作出认定。行为人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为主要目的行使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构成滥用民事权利。
综观各地的“处理规则”,对于认定构成“恶意投诉行为”以及处理结果,普遍存在条件失之于宽和处理疲软的问题。例如,各律师协会普遍将“一年内或者两年内累计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其实是否恶意投诉并不应以次数为限,一次也可构成。对于构成恶意投诉的投诉人的处理,力度普遍不足。目前主要有三种处理方式:一是建立“黑名单”制度。律师协会建立《恶意投诉人名单》,供会员查询使用。二是不予受理。被认定为恶意投诉的,省、市律师协会对其投诉可以不予受理或不再继续调查投诉事件。三是依法维权。如果恶意投诉行为对会员合法权益造成侵害,会员向所属协会维权中心可以提出维权申请。为了强化恶意投诉行为的处罚力度,建议增加以下三种处理方式:一是在个人信用体系中将恶意投诉人列为“失信人”,让其在信用方面受损。各地律协普遍要求投诉人事先要签署《诚信投诉承诺书》。如果签署该承诺书后仍然虚假投诉,那么足以证明该投诉人缺乏诚信,予以信用惩戒理所当然。二是强制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律师协会可勒令其在媒体澄清事实,消除对律师声誉的负面影响。三是赔偿损失。律师可以在投诉地的法院起诉该投诉人,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失和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唯有增强处罚力度,才能遏制对律师恶意投诉行为发生。
律师协会作为律师的“娘家”,其惩戒委员会应加强专业化建设,可考虑吸收专家学者参与其中,对违规与否作出专业的甄别判断。如此方可提升律师协会的专业判断能力和公信力。例如辩护律师是否可以通过微信将案卷材料提供给当事人核实?
今年以来,恶意投诉行为愈发猖狂,并形成了以“恶意投诉+网暴抹黑+借力施压”为核心手段,敲诈合规律师“退律师费”的黑色产业链。对此我们应高度警惕,并加强对来自当事人和律师同行的恶意投诉惩戒力度,唯有如此才可构建律师职业共同体。在律师职业共同体尚未形成的情况下,又何谈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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