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摘自《法学野渡:写给法学院新生》
作者 | 郑永流,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教授
无法学 便无大学
无论作为学院,还是作为专业,法学均发端于波伦亚大学。波伦亚大学起源于研习罗马法和教会法的学生组织。
人文学科是他们基本的学习科目,它包括“古代七艺”,后来又增加了亚里士多德、托勒密、西塞罗等人的著作。“古代七艺”指文法、修辞、逻辑、算术、几何、天文、音乐七门学问。逻辑学和哲学后成为人文学科的高级课程。对于研习神法、民法和教会法的学生,除了要学习人文学科的基础科目外,还需要长时间地学习法学专业,有的多达16年之久。对这些学科结业的学生一般授予博士学位,获得博士学衔的人,同时便有资格担任教师、法官、律师、公证人。
在波伦亚大学及稍后的巴黎大学(1261年)和牛津大学(1168年)的带领下,大学犹如雨后春笋,争相破土。到15世纪末,整个西欧建立了近80所大学,其中意大利20所,法国18所,英国2所,苏格兰3所,西班牙13所,葡萄牙1所,德意志神圣罗马帝国境内(包括尼德兰、捷克和瑞士)16所,匈牙利3所,波兰、丹麦和瑞典各1所。这些大学成为近代高等教育的先驱,在世界文化史上发出熠熠光彩。
再老也有根
古代希腊是西方文明的摇篮,所以黑格尔说:“一提到希腊这个名字,在有教养的欧洲人心中,尤其在我们德国人心中,自然会引起一种家园之感。”但法学却不然,古希腊各城邦国没有正规的法学教育和训练,也没有出现法律职业阶层。古希腊实行的是大众化司法,“人人皆可为法官”,司法不需要由专门的法律职业人来维持。例如在雅典,除了长老会的元老们可以行使审判权之外,由随机挑选的民众组成的临时陪审团也可以行使审判权,“民主”是判决的重要方式。一个很好的例证就是“苏格拉底之死”。
中国的法学教育
法学教育在西方古老,在中国也不年轻。但在中国古代,法学称为律学,因为从秦开始至清末,法称为律,如秦律,大清律例。
颇值称道的是,在中国近代法学教育中,私立学校的贡献极为引人注目。在中国近代法制史上占有极重要地位的一群法学家,如王宠惠、吴经熊、盛振为、胡长清、孙晓楼等皆或毕业于私立法学院,或执教于私立法学院。在各私立法学院中,以1912年的朝阳大学和1915年的东吴大学法学院最负盛名,并称“北朝阳、南东吴”,一时有“朝阳出法官、东吴出律师”的说法。朝阳大学的毕业生中,除少数从事教学和研究之外,几乎所有均供职于司法界,形成“无朝不成院”之势;而东吴法学院前18届毕业生,有半数从事律师职业。
新中国成立之后,由于对旧中国法律和法学理论的否定,我国现代法学教育基本上是从头开始,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甚至在“文化大革命”10年间停滞不前。而自20世纪90年代起,又步快速发展期,据至2007年的统计,全国共有927个普通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及分校)开设本专科法学专业,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的42%。法学在校生总计达近70万之众,其中本专科生42.77万,法学硕士研究生4.90万、法律硕士生约2.0万,法学博士生4275人,成人本专科生19.59万,法学已成为一门无可争议的“显学”。
法学教育模式是指直至取得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职业资格的整个法学教育过程的制度设置,法学教育的职业教育性质体现于法学教育模式。在中国,直至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法学教育过程为一个阶段:四年大学学习,属本科层次,以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为目的,主要是素质教育、专业教育,而非职业教育。在第四年第一学期可参加司法考试,通过者取得法律职业准入资格。随着人们对法学教育的职业性质认识之加深,正在探索一种大学专业学习+职业实习的新法学教育模式,这可借鉴当代世界主要国家的法学教育模式(如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韩国等)。
总结:各主要国家的法学教育有三点共性:
第一,法学教育基本上是职业教育,科学知识和人文素质或融入职业教育过程之中,或在法学教育之前完成;
第二,法学教育由大学专业学习和职业培训及实习两至三部分组成,在后一两个阶段重在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训练;
第三,法律实务界承担职业培训及指导实习任务,因此也是法学教育机构的组成部分。
*本文摘自 郑永流教授所著《法学野渡:写给法学院新生》 卷二: 《 最古老的学院 最古老的专业 》章节。
点击进入下方小程序
获取专属解决方案~
责任编辑 | 王睿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本文声明 | 本文章仅限学习交流使用,如遇侵权,我们会及时删除。本文章不代表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和北京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或对相关法规/案件/事件等的解读。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