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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森林法》相关规定的适用咨询

文/务林人

问: 第一,A在林地上硬化地面,搭盖简易棚,后续自行拆除简易棚;两年后随即B承包该处林地,并在A硬化的地面上再次搭盖铁皮棚(B未硬化)。对于硬化地面的行为,虽然A硬化的行为已超过两年,但硬化林地的违法状态持续至今,是否仅处理A的行为? 第二,B在林地上搭盖铁皮棚、扩大林下道路(存在破坏林地、毁坏林木行为)用于养猪,是否同时涉嫌“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和“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造成林地毁坏的”。对于B的行为是否应当认定为未经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或者以“想象竞合”的角度,择一重“罪”处置?

林业局回复(20250822):根据《》《》《行政处罚法》《刑法》等有关规定,第一个问题,行政责任的追诉时效应当从该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刑事责任的追诉时效从其犯罪行为完成之日起计算。A硬化林地的行为虽然已超过两年,但其行为的后果,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状态持续,则有权机关可综合研判其实施行为及后果,依法对A进行立案查处。B承包后,在A硬化的地面上搭盖铁皮棚,但未硬化地面。B不必承担硬化地面的违法行为责任,但是应当为其“搭建铁棚”这一新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负责。
第二个问题,B实施的“搭建铁棚”和“扩大道路”行为可能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及毁坏林木、林地等违法行为,属于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多个法条,应按“想象竞合”原则,择一重处。若构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