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评#社会正义的海市蜃楼
弗里德里希·哈耶克 (Friedrich Hayek) 的《
社会正义的海市蜃楼》书评。他的
《法律、立法和自由》第二卷 1
社会正义的海市蜃楼》于 1976 年出版,是 弗里德里希·哈耶克三 部曲《
法律、立法和自由》的第二卷。 2
简而言之,
规则与秩序认为,一般的、非个人的、统一的和抽象的道德和法律规则(“公正行为规则”)在我们的文明中已经演变,以产生和协调以个人自由和经济繁荣为特征的社会秩序。为了维持这种自我调节的社会秩序,政府必须避免将社会服从特定组织(如商业公司或俱乐部)典型的那种临时的、等级制度的命令。立法仅对修改或取代在当前情况下被认定与现有社会秩序不一致的现有法律规则有用。
一般福利和特殊用途
社会正义的海市蜃楼》的前两章——在希尔穆尔综合版中仍被标记为“第 2 卷”——为自我调节(或自发)社会秩序背后的规则及其与正义的关系带来了新的视角。“大社会”(也称为开放社会)是多元的,而不是一个小部落。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目的(目的或目标)。当我们回顾这本书时,很明显,哈耶克的《伟大社会》与林登·约翰逊总统 1960 年代的社会工程和政治口号几乎没有关系。只有在有助于实现每个人的个人目标的规则上才有可能达成普遍协议。不可能在特定的目标和利益上达成普遍的协议。“一般福利”或“公共利益”或“共同福利”只能存在于促进所有人追求个人目标的规则中——这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概念。
正义行为规则代表了社会的普遍意见或价值观,即其“文化”。根据这些规则,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地“以自己的方式追求自己的利益”。3正如亚当·斯密所写的那样。但个人行为如何兼容呢?每个人将如何了解其他人在做什么,并能够相应地调整自己的行为?答案是,如果每个人都“被允许将自己的知识用于自己的目的”,那么社会中特定事实的所有知识(什么是更稀缺的,什么是最需要的)都将被纳入个人互动中,并通过个人互动使用。例如,如果个人可以自由选择自己的职业,那么每个人都会考虑工资信号,而工资信号本身就是所有其他个人利用其信息实现自己目的的行为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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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由的社会秩序中,对规则的最终考验是它允许或要求的行动与其他规则指导的行动的兼容性。”
在自由的社会秩序中,规则的最终考验是它允许或要求的行动与其他规则指导的行动的兼容性。这可能暗示了道德相对主义,即“没有独立于一个人生活的社会秩序的绝对道德体系”。例如,哈耶克写道,“在我看来,复活一个已经失去知觉的老爱斯基摩人,在他们冬季迁徙开始时,按照他的人民的道德和他的认可,被他的群体抛在后面死去,这在道德上是错误的。”
自由秩序的规范价值观
道德相对主义只是显而易见的。在哈耶克的体系中,存在着自由社会秩序的道德优越性的推定,因为只有它所依据的一般规则才能使一个“开放的或'人文主义'社会成为可能,在这个社会中,每个人都被视为一个个体,而不仅仅是作为特定群体的成员。个人自由是自由自发秩序的道德理由。也许我们在这里找到了任何规则体系都必须接受的那种理性测试,而詹姆斯·布坎南责怪哈耶克没有这种测试。4(像哈耶克和布坎南一样,我使用“自由主义”是指“古典自由主义”。
对哈耶克来说,自由主义的规则体系尽了最大努力“为随机挑选的任何不知名的人增加机会”。自由社会的普遍繁荣并不矛盾这一理论。
追求正义
在基于一般行为规则的自发社会秩序中,没有人发出协调个人行为的命令,正义只能是人类行为的一个属性。它包括个人遵循维持秩序的独立于终端的规则。个人的地位是规则范围内所有其他个人同样自由行动的结果。
回想一下,“公正行为规则有助于调和几个人的不同目的。哈耶克的另一个重要论点是,寻求正义是消极的:我们只能希望消除不公正,即自由个体行为之间的不相容。亚当·斯密写道:“在大多数情况下,纯粹的正义只是一种消极的美德,只会阻碍我们伤害我们的邻居。5我们对自己行为的后果了解不够多,除了逐渐消除规则体系中的不公正现象之外,我们无法做任何其他事情。
哈耶克认为,在一个自由社会中,“存在强烈而广泛持有的道德信念”并不是“执行这些信念的理由”。胁迫只有“保护个人的私人领域免受他人干涉”才有理由;以及“除了执行这些行为的个人之外,不应该受到法律的控制,无论它们受到习俗和道德的严格监管。正如所阐述的那样,这一原则似乎比
《规则与秩序》更强大,哈耶克绝对更接近自由主义而不是保守主义。
哈耶克对以汉斯·凯尔森、约翰·奥斯汀和其他法律理论家为代表的法律实证主义学说进行了正面攻击。该学说声称法律只是由君主颁布的法令。正如托马斯·霍布斯所说,“任何法律都不可能是不公正的。6同样,苏联法律理论家叶夫根尼·帕舒卡尼斯(Evgeny Pashukanis)写道,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法律“转化为行政,所有固定规则都转化为自由裁量权和效用”。帕舒卡尼斯不受法律保护,后来被斯大林消灭。哈耶克认为,与国家法令相反,法律只能由符合公众普遍同意的一般规则制定。
同样的法律应该适用于地球上的所有人,但现在任何实现这一理想的尝试“都会导致强烈的民族主义情绪的复兴,并从已经取得的立场上撤退”。哈耶克认为,主权仍然是一个危险的概念。在自由秩序中,没有人是主权者。立法者受到“关于他被授权制定的规则的广泛意见状态”的限制。
哈耶克解释说,市场本身就是一个自动调节的秩序,是大社会的核心组成部分。市场秩序或“激变”是由“在财产法和合同法规则范围内行事的人”组成的。经济活动调和了个人相互竞争的目的,而这些目的最终总是非经济的:通过追求自己的目的——例如,出售他的产品以赚钱做任何他想做的事——每个人都帮助他人实现他们的目标。
在市场上,报酬是根据所提供服务的价值赚取的,由接受服务的人评估,与供应商的“优点、沙漠或需求”没有直接关系。运气起着很大的作用,就像在正确的时间有正确想法的企业家一样。受保护的域是安全的,但不是市场价值。
哈耶克解释说,“如果我们按照导致总体收入水平提高的原则行事,而不关注随之而来的转变或特定个人或群体从天平上的一个位置到另一个位置,那么所有人的机会都会增加最多。在自由社会中,政策的目标只能是实现和维持一种抽象的秩序,这种秩序“同样地增加了社会中任何不知名成员实现其目的的机会”。“法律的目标应该是平等地提高所有人的机会。”
如果个人期望的最大对应程度一般会实现,有些期望势必会落空。市场促进了对变化的适应,但不确定性无法消除。
“社会”或再分配正义
一旦承认了上述内容,就需要对关于社会或分配正义的书的中心章节(第 9 章)进行分析和结论。说一个由任何人管理的抽象社会秩序是公正的或不公正的,这是没有意义的。这只能适用于一个由某种权威管理的组织模式的有条不紊的社会。“公正”的奖励并不比中世纪思想想象的“公正的价格”更有意义。哈耶克强调,没有“对社会的价值”这样的东西,只有对个人的价值和自由可以蓬勃发展的非个人秩序的道德价值。
哈耶克有说服力地认为,通过遵循一般、统一、非个人和抽象的行为规则的个人,无法实现任何预先确定的分配模式。任何这种模式化的分布都排除了“几个人根据自己的知识行事,为自己的目的服务,这是自由的本质”。社会正义的规则“不能是对待平等的行为规则,而必须是上级对待下属的行为规则”。
大社会和部落之间的道德非常不同。大社会基于“一般规则和抽象的理性原则”。部落社会的道德是基于“在数千年的部落存在中根深蒂固的人性的情感”。这些遗传和文化遗传的情感使我们梦想着社会正义等集体目标。但哈耶克认为,这是“不文明的”,并且“直接导致将所有政治解释为敌我关系的问题”,正如纳粹法学家卡尔·施密特所美化的那样。
出于类似的原因,大社会与强加给社会所有个人的“团结”意义上的“团结”不相容。今天,这种部落本能在民族主义和社会主义中显现出来。伟大的社会教会了我们,但仍然不完美,要放弃这些本能,转而支持消极权利,这些权利只为每个人确保平等的保护领域。
接受大社会的抽象规则并克制我们的部落本能,“需要对少数人尚未达到的自发秩序的运作有一定程度的洞察力”。哈耶克的最后一本书《
致命的自负》, 7 稍后将探讨这一困难的可怕后果。
组织规则的兴起
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中所说的那种“社会和经济权利”是积极权利,是针对“社会”,即针对未透露姓名的个人的要求。这些权利不仅毫无意义,而且它们将注意力从维持自由自发秩序所必需的旧消极权利上转移开。
哈耶克想知道为什么部落道德会以组织型命令为幌子回归,这些命令本应适用于社会并适合社会。他认为,主要原因是很大一部分社会成员已经为大型组织工作,并相信类似的等级结构可以在社会层面有效运作。政治哲学家也受到影响:
我们不应该感到惊讶的是,学术哲学家在他们作为组织成员的庇护生活中,应该失去了对将大社会团结在一起的力量的所有理解,并且想象自己是柏拉图式的哲学家-国王,应该提出按照极权主义路线重新组织社会。
正如该卷的标题所暗示的那样,它的主要论点将社会正义视为海市蜃楼,其追求将逐渐摧毁或彻底摧毁自由自发秩序。这是海市蜃楼,因为越是拥护它,就越是个人和团体会对他人的特权感到委屈,并会大声要求补救。政府以更多的“社会正义”回应这些要求,将加深不满和对抗。因此,民主政府将逐渐将自发秩序转变为由专制命令统治的组织型社会。社会正义将导致“破坏只有传统道德价值观才能蓬勃发展的不可或缺的环境,即个人自由”。
哈耶克将社会正义视为一种情感本能“和”准宗教迷信“,这”可能是对自由文明的大多数其他价值观的最大威胁“。它与“也许是人类有史以来最伟大的发现”直接冲突,即“人们和平共处并互惠互利的可能性,而不必就共同的具体目标达成一致,并且仅受抽象行为规则的约束”。
在这本书中,哈耶克将社会主义确定为社会正义的主要承载者,但古老的欧洲式保守主义(“真正的保守主义”)只是提倡一种不同形式的“社会正义”,即强加给社会的不同目的。在他之前的主要著作《
自由宪法》中, 8 哈耶克强调,他的立场“与真正的保守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差异一样大”。
一些问题
为了完成本综述,可能会提出一些问题。
哈耶克是功利主义的强烈批评者,他认为功利主义是一种建构主义哲学,“假设一个拟人化的社会”。然而,杰里米·谢尔穆尔(Jeremy Shearmur)在《
法律、立法和自由》的导言中认为,哈耶克使用了“一种高度减弱的功利主义形式”。 9 哈耶克是否就是这样含蓄地权衡大多数人期望的满足与那些期望落空的人的损失?我怀疑哈耶克会回答说,正确的标准不是功利主义的,而是由确保对每个人都有利的自由秩序中的协调的价值给出的。我们必须记住,他表示同意约翰·罗尔斯的契约主义,或者至少是它的一个版本。布坎南的一致同意标准似乎以更简洁的方式避免了功利主义。另一方面,可以说哈耶克的模糊标准更现实。
如果哈耶克反对社会正义,认为社会正义是对他人资源和社会地位的道德要求,如果不是自利的话,那么他确实同意通过某些形式的政府援助进行某种再分配,这些援助可以表达为一般性的、非歧视性的规则——例如,“在平等的基础上为未成年人提供教育手段”或“有保障的最低收入, 或者没有人需要下降的楼层。但这个标准是否足够严格,可以防止社会正义走后门?值得注意的是,大多数自由派人士接受了有限形式的政府援助。例如,詹姆斯·布坎南和戈登·塔洛克认为,“收入保险”可以作为虚拟社会契约的一部分获得一致批准。10
哈耶克对他的基于规则、独立于目的的秩序提出的一个例外是“战争、叛乱或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然而,这些紧急情况为现代政府的大部分发展提供了简单的借口,通过棘轮效应,从未将其权力带回紧急情况。11未来怎么会有所不同?至少,必须非常谨慎地限制这一例外情况。
话虽如此,哈耶克对社会正义的批评仍然是不可回避的。
脚注
[1] F.A.哈耶克,《社会正义的海市蜃楼》。
《法律、立法与自由》(1973-1978)第 2 卷。也收录在杰里米·谢尔默尔编辑的《 F.A.哈耶克文集 》第 19 卷中(芝加哥:芝加哥大学出版社,2022 年)。
[2]“F.A.哈耶克:古典自由主义与保守主义之间”,皮埃尔·勒米厄著。经济与自由图书馆,2022 年 3 月 7 日。
[3] 亚当·斯密,《国富论的性质和原因的调查》,埃德温·坎南编辑,(Methuen &; Co.,1904 年)。见第 2 卷,第 162 和 184 页。在线,见第四册,第9章,第51段。
[4] 詹姆斯·布坎南(James M. Buchanan),
《为什么我也不是保守派:古典自由主义的规范愿景》(Edward Elgar,2006),第74-75页。
[5] 亚当·斯密,《道德情理论》(1759)(亨利·博恩,1853),第117页。或者,参见《道德情理论》,第 II.II.9 段。
[6] 托马斯·霍布斯,《利维坦》(1651)(克拉伦登出版社,1909 年),第 268 页。
[7]
《致命的自负:社会主义的错误》,弗里德里希·哈耶克著。(芝加哥大学,1988 年)。
[8] 弗里德里希·哈耶克(Friedrich Hayek)的《为什么我不是保守派》(Why I Am Not a Conservative)。《
自由宪法》(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60 年),第 395-411 页。
[9] 弗里德里希·哈耶克 (Friedrich Hayek) 的《
法律、立法和自由》。第 xxv 页。
[10] 参见 James M. Buchanan 和 Gordon Tullock,The Calculus of Consent: Logical Foundations of Constitutional Democracy (1962) (Liberty Fund, 1999),第 194-197 页。
[11] 罗伯特·希格斯,
《危机与利维坦:美国政府发展的关键事件》(牛津大学出版社,1987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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