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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人联合体”是一个缺乏解释的概念。

概念的元逻辑源自青年马克思的《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在《手稿》中,青年马克思提出“真正的共同体”、“人的社会联合”、“自由类存在”等关联概念。《资本论》中有了更明确的表述:

“设想有一个自由人联合体,他们用公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并自觉地把他们许多个人劳动力当作一个社会劳动力来使用……这个联合体的总产品是社会的产品。这些产品的一部分重新用作生产资料。这一部分依旧是社会的。而另一部分则作为生活资料由联合体成员消费。”

当然,这只是一个“设想”。

但是,如何理解这个“公共的生产资料”?一种解释是:每个具体产权人的“公共”;另一种是马院博导们坚持的、每个人都不直接拥有产权的“公共”,是以社会名义的拥有。

后者是错的。

因为这在语义上直接矛盾,我们不清楚“社会”是谁,从经济学的角度下定义,有法律形式下个人的明晰产权时,你就拥有;没有法律形式下个人的明晰产权时,你就洗洗睡吧。住房有产权证,就是你的拥有;政府行政大楼是国有资产;阿里巴巴的办公大楼是私人财产;“公共”,还是“私有”,还是“国有”,“全民所有”,对你来说,完全是一回事,不存在复旦张维为说的“全民所有是人人皆有一份”的问题,半份也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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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私人产权,又拿什么去联合?那只能说是空洞的、抽象的共产主义。

如果按博导们的解释,“公共”只是在社会学层面的占有,不需要明晰的个人产权作背书,那就不仅仅是主义上的冲突,也是概念冲突。马克思打碎了资本主义私有制,同时又构建了一个新理想:重建个人所有制。

这是一个非常清晰的表述,自由人联合体是“个人所有制”。

所有制是什么概念?是产权定位。这么清楚的概念关系,马列学院的博导却做了一个庸俗解释:要将私有财产从“自由人联合体”中“连根拔掉”。这“连根拔掉”已经不是产权,连私人财产也“连根拔掉”了,那就成了原始共产主义,返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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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地说,产权与财产的私有与公有是不可调和的悖论,是永恒的社会冲突。如果将私有财产从公有制中“连根拔掉”,它一定不属于全体人民,人民没有任何支配权、买卖权、议价权、甚至使用权,这与大清治下的宫廷产权,在官民关系的资产管理上,没有什么本质的不同。本质的不同是社会制度,而不是经济制度。马克思把个人的权力从生产资料分割出来,这是马列博导的主要依据,但这本身自带漏洞,因为享有分配权,也是任何私人资本的产权形式。这就是为什么国营与民营,对打螺丝的工人来说,在产权管理与分配上从来也没有一条清晰的界线,你甚至无法定义同一样结果,为什么一个是剥削,一个不是剥削。那么,生产资料与消费资料的分离,只能说是把一切交给了政治,而这正是哈耶克的警告。

到今天为止,人类还是没有找到一种人人拥有的联合产权形式,这才是真相。现在的公有制,不是马克思的自由人联合体,也不是马克思理想中的“个人所有制”。而自由人联合体作为一个理想的构建,由于自身的悖论,只能说是乌托邦

马克思晚年关注到股份制,认为“这是作为私人财产的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这的确可以说是最接近自由人联合体的形式,但同样解决不了决策悖论。在一种“公共”关系中,决策指令不可能由所有人共同发出,只要有代表,就一定有背离。这是人类政治生活中的委托与代理难题,人类社会的基本形式决定了永远存在内部性的对抗。任正非的老厂人人拥有股权,这不等于人人公平,且本质上,这也只是有限范围内的分配基础账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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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建立的“个人所有制”到底是什么形式,马克思没有说清楚。马列学院的博导当然也说不清楚。他们所做的一切,都不过是解释学,是对当下中国模式的理论嵌入,仅此而已。

自由人联合体不是对经济现象的原理性解构,而是《德法年鉴》那位年轻撰稿人认为社会“应该”变成的样子。

而经济学从来也不是解决“应该”怎么做,而是解决“可以”怎么做。

我们在本质上都是理想主义者,都想站在道德高地上呐喊,都想让人类“飞得更高”。但社会是脆弱的,人性的本质不过是自利个体的最大公约数——没有完美的人,也没有完美的经济制度。

正如奥登在《悼念叶芝》中所写:“疯狂的爱尔兰将你刺伤成诗。”于是,有了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有了哈耶克所说的无数自利个体的信号协同。而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人类没有走向奴役,社会在进步,这就是悲观中的乐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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