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了江苏省第五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范某等人驾驶重型半挂车造成纯苯泄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入选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19 年 12 月 26 日 11 时 10 分左右,在扬州市 S28 启扬高速西湖镇某路段,范某与苏某共同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致使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交通事故,车上运输的罐内 33.58 吨纯苯(易燃、有毒危险化学品)泄漏,引发苯泄漏突发环境事件。事件造成罐体损坏、罐内纯苯泄漏,导致附近空气、水、土壤遭受污染,家禽、鱼等死亡,附近居民撤离数日,高速公路路产遭到严重损失。
履职过程
2019年12月26日11时50分许,扬州市生态环境局、扬州市邗江区生态环境局及属地政府、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紧急疏散周边居民,开展应急处置,回收处置苯13.512吨,残留外环境的苯20.068吨。经第三方机构采样检测,7个土壤样品中苯含量超过《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管制值(10mg/kg)的0.63倍至371倍,13个地表水样品中苯含量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限值(0.01mg/L)的882倍至18799倍。经司法鉴定意见评估认定:本次苯泄漏突发环境事件污染了事发地土壤和地表水环境,造成了事实上的生态环境损害;本次苯泄漏事件造成的环境损害数额包含应急处置费用、财产损害、生态环境损害和事务性费用四项,共计人民币3656103.90元。
2020年6月28日,扬州市邗江区检察院对范某、苏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审查起诉期间,将公益诉讼线索移送扬州市检察院。扬州市检察院研判认为,案涉行为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于同年7月2日立案民事公益诉讼、7月6日发布诉前公告,随后开展公益诉讼立案调查。调查查明,案涉重型半挂牵引车实际控制人为范某,车辆登记挂靠于滕州某公司。另查,范某、苏某均无赔偿能力,且处于被羁押状态;滕州某公司净资产和营业总收入均超过本案赔偿费用。
△检察官提审
鉴于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兜底性和补充性,9月27日,扬州市检察院向扬州市生态环境局通报该案线索,并征求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意见。同年9月29日,扬州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启动该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商请扬州市检察院支持。次日,扬州市检察院依法决定提供法律支持,并移交全案证据5册。
△检察官和公司代表谈话
同年10月,经扬州市检察院协调,扬州市生态环境局与滕州某公司达成磋商意愿。2021年1月28日,由扬州市生态环境局、扬州市检察院、扬州市司法局、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单位组成磋商小组,与滕州某公司开会磋商,因滕州某公司愿意赔偿的金额与环境损害数额差距较大,磋商未达成一致意见,且后续多次沟通无果。在扬州市检察院的建议下,2021年5月25日,扬州市生态环境局以滕州某公司为被告,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同日,扬州市检察院向法院提交支持起诉意见书,重点阐述滕州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同年7月9日,范某、苏某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2023年10月27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采信支持扬州市生态环境局和扬州市检察院主张意见,并适用支持起诉意见书载明的相关法律依据,一审判决滕州某公司赔偿应急处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等各项费用2914502.9元。
诉讼结果
滕州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扬州市检察院就证据补充、法律适用等问题向扬州市生态环境局提供法律意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后,于2025年1月10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后,扬州市检察院、扬州市生态环境局共同对滕州某公司开展释法说理。该公司转变对抗态度,自愿将判决赔偿金额全额支付给扬州市生态环境局指定收款账户。
该案办理期间,扬州市检察院、扬州市生态环境局会签《扬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暨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修复宣教基地建设方案》,明确将包含本案在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用于建设集修复示范、法治警示于一体的综合性基地。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加强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融合履职,将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衔接配合贯穿于早期线索共享、前期调查取证、中期共同磋商和后期诉讼修复的整个过程,为行政机关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提供坚实法治保障。针对跨区域运输危化品导致污染追责难题,联手公安、生态环境、法院等多部门协同治理。针对污染侵权人无力担责的困难,落实“各地区可根据需要扩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范围”的要求,厘清挂靠法律关系,依法追究致污染危化品车辆挂靠公司的连带赔偿责任,确保公益修复效果。由点到面,以个案妥善办理为契机,加强修复基地建设,注重工作的规范性和长效性。
文字:市院公益诉讼检察部
编辑:吴乾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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