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之初,由于多年战争造成的工业基础薄弱、农业产出匮乏,为了让有限的资源得到更合理的应用,各级机关、军队或者工厂依旧在沿用革命战争年代采用的供给制,这个制度的范围包括个人的衣、食、住、行、学习等必需用品和每月零用津贴,甚至还包括在革命队伍中结婚所生育的子女的生活费、保育费等开销。
在日常伙食待遇上,按职务的大小分工的不同可以分为大、中、小灶三个级别,在一般情况下,县以上干部为小灶,科、区级干部、产妇等为中灶;基层干部和勤杂人员都是吃大灶。至于军队方面则是,连以下包括普通战士都是供应大灶,团营级别及轻伤员都是中灶,小灶一般是部队师以上或者重伤员的标准。
按照当时制度的标准,大灶一般每人每日供应油0.02斤、盐0.0125斤、肉0.04斤、菜1斤、煤1.25斤或木柴2斤;中灶标准为大灶的2.5倍,小灶则是3.7倍,不过由于各地生产水平的不同,这个标准有不同程度的浮动。
供给制中对个人生活用品的规定非常详细,《一九五零年度暂行供给制标准》就这样规定:每年每人单衣2套,棉衣1套,袜子2双,单、棉帽各一顶,棉鞋1双;大衣每3年1件、蚊帐5年1顶、毛巾每年2条、肥皂每月1块、每人每月可理发2次,牙刷、牙粉(牙膏那时候还是个金贵东西)等。
供给制中还明确了各种补助的规定,如沿江或者南方一些较为富足的地区实行的补助有:每逢元旦、国庆、中秋、春节等节假日每人增发猪肉1斤或者相应的点心特产以做贴补;老同志或者达到要求的干部工人还有相应的保健费,一般按照四个不同的等级进行发放,甲级每月肉5斤、乙级4斤、丙级3斤、丁级2斤。不过由于在大部分的时候,这些实物都是按市价连同津贴一起发放的。此外还有生育费、保育费、妇女卫生费、保姆费、学杂费、医疗保健费、丧葬费和老人优待费等等一系列的补贴。
到了1950年的1月20日的这一天,政务院第16次会议全体通过了“关于中央直属机关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试行规定”,这一规定直接把全国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分为25个等级,根据不同的级别分别实行薪金制,以小米为计量单位,其中,国家主席最高为一级,每月为3400斤小米,而机关勤杂人员划分为25级,未最低一级,每月120斤小米。同时对依旧实行供给制的人员按照职务和分工的不同统一增加津贴。
1952年7月1日,《关于颁发各级人民政府供给制人员津贴标准及工资制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通知》则明确的把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分为29个级别,本依据当时的行政职务进行评定,例如正副县级14到17级,分别为227或者145分;正副科级17至22级,分别为145或者110分;科员评定为22至26级,分别是110或者92分;最低一级的机关勤杂人员为28至29级,分别对应88或者85分。
所谓的“工资分”,即是不发钱而是用实物来进行折算,称为“折实单位”,也就是老一辈时不时挂在嘴边“工分”。这种工资分主要由伙食分、服装分、津贴分三大部分构成,按粮、布、油、盐、煤5种食物的数量进行折合。以最早实施工资分制度的天津为例,工资分的折实牌价由人民银行每天挂牌公布,每个折实单位为“一斤面粉、一斤玉米面、一尺布”前5天的平均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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