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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

建筑企业异地预缴抵减应纳税额是否需区分项目

Question

我公司是安徽的一家建筑企业,跨省提供不同项目的建筑服务,均需在异地预缴增值税,请问我公司提供建筑服务异地预缴的增值税税款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时是否需区分不同的项目来抵减?

Answer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2025年8月5日在政策文件-热点问答版块发布《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25年7月)》第二问“建筑企业在异地提供不同项目建筑服务,需要预缴增值税的情况下,是否需要分项目预缴税款?每月正常申报增值税时,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是否也需要分项目抵减?”答复如下,(1)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2)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每月正常申报增值税时,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不需要分项目抵减。

因此, 你公司提供建筑服务异地预缴的增值税税款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时不需区分不同的项目来抵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