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要旨

“废止”是指有关规范性文件失去效力,即对规范性文件“废止”以后发生的行为不能适用,至于废止前发生的行为,应当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适用。故,废止法规仍可适用。

法规废止后还能适用吗

作者:沈妍

来源:2005年方正出版社《党纪政纪案件处理的相关问题解答(第三版)》,转载自论纪明理公众号

Q

《试行条例》被废止后就不能再适用了吗

答:颁布后,中央纪委下发文件明文宣布废止。由此,实践中有的同志提出,《试行条例》已被废止,就不能再适用了,今后处理的案件一律只适用《处分条例》。笔者认为,这种认识是不对的。这里涉及到的主要是一个对“废止”如何理解的问题。“废止”是指有关规范性文件失去效力,即对规范性文件“废止”以后发生的行为不能适用,但并非指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适用。比如1979年颁布的刑法在1997年颁布的刑法生效后废止了。那么1979年的刑法就不能适用1997年刑法生效后发生的任何犯罪行为,这在理解上不存在任何疑义,关键在于,要认识到对1979年刑法的废止并不妨碍它对于发生在1979年刑法颁布后1997年刑法生效前的犯罪行为的适用。同理,这里的“废止”也是就《试行条例》不能再适用于《处分条例》生效后的行为而言,至于《处分条例》生效前发生的行为,仍然应当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适用。应当适用《试行条例》的,仍然适用《试行条例》,不存在不能适用的问题。

对组织人事干部而言,准确把握已废止法规的适用问题,是依法依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关键。对于“废止”后发生的行为,必须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不得再援引已失效的法规文件作为依据。

而对于在文件废止前发生的行为,则应严格遵循“从旧兼从轻”的基本原则进行处理

首先,原则上应适用行为发生时的旧规定,以维护历史处理的稳定性和严肃性;

其次,若新规定(或当前有效规定)的处理更有利于当事人或处理结果更轻,则应适用新规定,体现政策的宽仁与公正。

在实际工作中,人事干部应精准识别行为发生时点,审慎对比新旧规定的具体条款,综合考量历史背景与现实情况,确保每一起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都于法有据、于理相通、于情相合,经得起实践和历史的检验。

信息来源:本文来源于“纪法思享”,由人事工作者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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