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定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1.正确理解和认定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中的身份证件的范围。
《刑法》第280条第3款明确列举的身份证件目前仅限于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这四类证件。由于《刑法》在驾驶证之后又用“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进行概括性规定,采用了列举加兜底的立法模式。对“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应当理解为是等外规定,但仅限于与明确列举的身份证等四类证件属性和作用具有相当性的证件。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解答:
需要说明的是,尽管对身份证件的范围严格依法掌握,但并非对伪造、变造、买卖这四类证件之外的其他证件的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对伪造、变造、买卖这四类证件之外的其他证件的行为,多数可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或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
2.有身份证件制作权的人可以构成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
我国《刑法》同时保护身份证件形式上的真实性和内容实质上的真实性,伪造包括有形伪造和无形伪造,此种情形构成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因为有制作权的人擅自以国家机关名义制作与事实不符的身份证件的行为,也破坏了国家机关的公共信用和人民群众对身份证件的信赖。即使是公安等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如果其不是负责身份证件制作的人非法制作,或者虽然是负责身份证件制作的人,故意制作内容虚假的身份证件,也同样构成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同样的道理也适用于变造。我国《居民身份证法》第20条第2项就规定,人民警察非法变更居民身份证号码,或者在居民身份证上登载该法第3条第1款规定项目以外的信息或者故意登载虚假信息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适用该条款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适用该条款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该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是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
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的次数多、数量大的;非法牟利数额大的;给他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失;因本人或他人使用伪造、变造、买卖的身份证件进行犯罪活动或逃避法律追究,造成严重后果的等情形。
2.注意罪与非罪的界限。
如果行为人仅让他人伪造、买卖身份证件属于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不以犯罪论处。《刑法》第280条对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的行为,在犯罪成立上没有作情节上的限制,但本罪情节一般的法定最高刑是三年有期徒刑,《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对伪造、变造、买卖证件的有拘留、罚款的规定,《居民身份证法》第17条对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有罚款、拘留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仍应考虑《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注意区分罪与非罪。
3.注意本罪牵连犯的处罚。
伪造身份证件进行其他犯罪活动,如伪造身份证件后,使用虚假身份证件,进行诈骗、非法经营、洗钱等犯罪,属于牵连犯,应按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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