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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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纠纷的执行阶段,若法院判决多个败诉方承担连带责任,申请执行人能否仅针对其中一个连带责任人主张全部债权,是实践中高频争议的问题。

那么,如果法院判决败诉方承担连带责任的,能对其中之一全部执行吗?

我们来看最高院两则类案:

案例一《刘金友、武汉众一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监督案》

裁判要旨:

民事判决明确判令败诉方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债权人可以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任何一方债务人。债务人财产被执行后,可以依法向其他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最高院认为,

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案执行依据武汉中院(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966号民事判决明确判令刘金友等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刘金友与股权托管公司均系负有清偿全部债务责任的债务人,众一公司作为债权人,可以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任何一方债务人。

在执行程序中,刘金友与股权托管公司均系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的先后顺序。众一公司与股权托管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并不能产生免除其他被执行人责任的效果。在被执行人刘金友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况下,武汉中院对被执行人刘金友名下的房产采取评估拍卖措施,并无不当。刘金友的财产被执行后,其依法可以向股权托管公司行使追偿权。

案例二《蓝xx、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监督》

裁判要旨:

法院判决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执行法院可以单独对其财产进行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在其后有权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最高院认为,

对蓝xx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执行依据为广东高院(2016)粤民终850号民事判决。根据该判决,主债务人为蓝粤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债务人为蓝文彬、开滦进出口公司、开滦国际物流公司。蓝文彬在最高额人民币4亿元的范围内对蓝粤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非补充清偿责任。执行法院可以对其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其有权向蓝粤公司追偿。此种情况系根据判决直接予以执行,申请执行人未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蓝粤公司不必然免除本案主债务,亦不属于免除次债务人责任的情形。

周军律师提醒,连带责任的设立目的在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充分实现。当多个主体承担连带责任时,他们之间的责任是相互关联的,任何一个连带责任人都有义务履行全部债务。如果因部分连带责任人缺乏履行能力或难以查找等原因,导致债权人无法及时实现债权,那么允许其向有履行能力的连带责任人主张全部债权,能够有效避免债权人的利益受损,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公平正义。

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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