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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近日,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开,状元镇御史桥村清水河生态墓地 贿赂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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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无关

当事人价格公示牌于2010年1月1日订立,截止案发未进行任何修订。现场公示典显示每套双人墓位的安葬费为1200元。

现场发现安葬费用票据:(一)2025年1月10日,No:6564288B区2排15号,丧葬费1500元;

(二)2025年1月9日,No:6564287,福禄园1排6号,丧葬费1500元;

(三)2025年1月5日,No:6564286,福禄园19排8号,丧葬费1500元;

(四)2025年1月3日,No:6564284,福禄园8排19号,丧葬费1500元;

(五)2024年12月16日,No:6564283,A区26排30号,丧葬费1500元;

(六)2024年11月27日,No:6564281,福寿园5排19号,安葬费1500元;

(七)2024年12月2日,No:6564282,福寿园1排1号,丧葬费2800元。

以上均为双人墓位,丧葬费即安葬费。合计多收取费用3400元,计违法所得3400元。

当事人是一家墓园,主要从事卖墓地、修坟、下葬等服务。2020年1月开始,当事人为了谋取交易机会,以约定俗成形式与风水先生达成业务关系,约定风水先生将死者家属介绍至当事人处购买墓地,交易成功后当事人会根据墓地成交价款的3%-5%不等支付给风水先生回扣费,回扣费从墓地价款中支出,风水先生陈述墓地风水好坏对最后交易达成有直接影响力。

经核查,当事人通过财务人员董某云个人农行卡(622*****330012****19)向风水先生支出回扣如下

(一)2020年8月14日,向张某仙支付1800元(备注:墓穴出售中介费福寿园12排26号);

(二)2021年2月19日,向陈某千支付1800元:

(三)2022年3月12日,向张某林支付2000元(备注:付福园8排21号穴出售中介费);

(四)2024年3月11日,向陈某千支付2000元;

(五)2020年10月11日,向姚某驹支付4400元。

通过财务人员董某云个人农商卡(623*****399040****64)向风水先生支出回扣如下:

(一)2020年3月21日,向姜某丰支付1600元(备注:付福寿园31排3号墓穴出售中介费)

(二)2020年4月4日,向项某华支付1500元;

(三)2020年4月17日,向姜某(项某华儿媳)支付1900元(备注:墓穴出售中介费);

(四)2020年5月19日,向姚某驹支付3500元(备注:付福寿园7排1号墓穴出售中介费);

(五)2020年6月29日,向姜某妹支付3000元(备注:付福禄园19排3号穴出售中介费);

(六)2020年7月10日,向姜某丰支付3000元(备注:清水湖生态公母付穴出售中介费五对福寿):

(七)2020年12月20日,向项某春支付2800元(备注:穴出售中介费);

(八)2021年4月1日向项某华支付2900元(备注:付福禄园12排2号墓穴出售中介费):

(九)2021年4月15日,向叶某海支付2000元(备注:付福禄园12排1号墓穴出售中介费);

(十)2022年4月8日,向姜某燕支付2800元(备注:福寿园6排21号墓穴出售中介费);

(十一)2020年6月4日,向姚某驹支付5000元;截至本局查获止,当事人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获得16笔交易,支付16笔回扣费共计42000元:

《清水湖生态墓地价目表》于2010年订立,截止案发未进行任何修订,未对后续2018年建成的禄园的墓地价格进行公示。因整个交易过程是当事人与购买者双方在自愿下确定价格,故对其多收价款认定为0元,违法所得为0元。

当事人向对殡葬服务交易具有影响力的风水先生进行贿赂,以谋取交易机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之规定,构成商业贿赂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就福禄园墓地价格进行公示以及在丧葬费标价之外加价收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之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违法行为。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对当事人商业贿赂行为,处以罚款150000元,上缴财政;对当事人未明码标价及价外加价的行为,处以罚款1000元,上缴财政;没收价外加价的违法所得3400元,上缴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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